食品标签瑕疵能要求十倍赔偿吗——于辉诉平邑县蒙鑫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消费者购买黑枸杞发现包装标注的企业标准已过期,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起诉要求十倍赔偿。法院认定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驳回十倍赔偿请求。"

四川遂宁的于某在超市买了一盒黑枸杞,价格1188元。拿到手一看,发现包装上标注的产品标准代号是过期作废的版本。一怒之下,于某将超市和销售企业告上法院,不仅要求退货,还依据《食品安全法》提出十倍赔偿——11880元。

法院会支持这个"退一赔十"的诉求吗?

案情回顾

2021年初,于某在遂宁某大型超市购买了一盒黑枸杞,价格1188元。该产品由平邑县蒙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由遂宁京武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

于某仔细查看产品包装后发现,包装上标注的产品标准代号是已经过期作废的老版本企业标准,而非现行的有效版本。于某认为,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不合格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于某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超市退还购物款1188元,并要求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连带赔偿十倍价款11880元。

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答辩称:涉案产品实际执行的企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产品质量合格,包装上标注过期标准代号属于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更不构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定情形。

法院裁判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关于产品标准与食品安全标准的关系。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GB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企业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企业标准由企业自主制定并公开。企业标准可以高于但不能低于强制性标准。

涉案黑枸杞产品的实际生产标准(现行有效版本)高于国家推荐标准,产品质量经检测符合安全要求,包装上标注过期标准代号属于标签标注不规范的问题,但不影响食品安全

关于标签瑕疵与十倍惩罚性赔偿的关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十倍赔偿,适用的前提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标签瑕疵(如标注不规范、标识错误等)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不同概念——前者是形式上的不规范,后者是实质上的不安全。

关于是否误导消费者。 法院同时审查了于某购买时是否因标签瑕疵受到误导。综合全案证据,于某作为普通消费者,难以仅凭包装上的标准代号判断产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其购买行为主要基于对产品本身的认知,而非基于对标准代号的理解,不构成"因标签误导而购买"的情形。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退货请求,驳回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于某上诉至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食品领域一个常见的消费维权误区:标签瑕疵不等于不合格食品,十倍赔偿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1. “退一赔十"的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注意这里的两个关键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营者明知”。

标签瑕疵(如标注错误、过期标准代号、文字遗漏等)并不等同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前者是外观标识问题,后者是实质安全问题。消费者不能想当然地将所有标签问题都等同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 什么情况下标签瑕疵可以主张十倍赔偿?

以下情形,消费者有可能得到支持:

  • 食品本身不符合安全标准(如过期、变质、有毒有害)
  • 标签标注的内容误导消费者,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的购买决定
  • 生产者或经营者拒绝提供食品真实信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3. 企业标准过期的性质

企业标准过期未更新,属于企业标准管理不规范的问题,食品监管部门可以对此进行行政处罚。但就民事责任而言,如果实际生产的产品质量合格、未发现安全隐患,则不宜仅因标准代号标注问题认定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启示

保留购物凭证。 购买食品时记得索要发票或电子小票,这是维权的基本证据。

区分标签问题与食品安全问题。 不是所有的食品包装问题都能触发十倍赔偿,消费者应当理性判断食品是否存在实质性的安全问题,而不仅仅是标签瑕疵。

向监管部门投诉。 对于标签不规范的问题,除民事诉讼外,消费者还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有权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注意诉讼时效。 食品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消费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算,发现问题后应及时维权。


法律分析:曹义德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前反贪检察官,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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