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食用穿山甲不仅要担刑责还要赔钱——重庆检察五分院诉吴成刚等生态破坏公益诉讼案

参与非法捕捞、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虽未直接参与捕捞,但参与食用、看护、转移等环节,被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2年4月,重庆某地一伙人深夜在长江边非法捕捞水产品,其中还包括了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穿山甲。案发后,捕捞者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检察院同时发现,参与当晚活动的另外几个人,虽然没有直接动手捕捞,但他们明知是野生动物而参与食用、帮忙看护,法院判决他们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连带赔偿生态资源损失。

没有亲手捕捞,为何还要赔钱?

案情回顾

2022年初,吴成刚等五人深夜在重庆市长江某段非法捕捞水产品,同时捕杀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一只。

值得注意的是,五名被告人中,并非所有人都直接参与了捕捞行为。当晚的分工是:部分人负责下网捕捞,另有人负责在岸边"看堆"(看守渔获物),还有人受邀到现场参与将渔获物(含穿山甲)进行转移和食用。

案发后,重庆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刑事部分:吴成刚等人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就吴成刚等五人的生态破坏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五人对穿山甲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第一,关于被告人的行为定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参与非法捕捞、转移、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即使没有直接实施捕捞行为,但对野生动物的死亡起到了帮助或促进作用,应当与直接捕捞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态价值。

穿山甲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在生态系统中具有重要的食蚁功能,对维护生态平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其稀缺性和珍贵性,即使穿山甲已经死亡,其生态科研价值仍然存在。

第三,关于损害赔偿的计算。

法院参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结合专家意见,认定一只穿山甲的生态资源损失价值,并判决五名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吴成刚等五名被告人连带赔偿穿山甲生态资源损失约8万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体现了"最严格保护"野生动物的司法理念。

1. 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用行为即使不构成刑事犯罪,也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2. “帮助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的创新之处在于:法院没有将赔偿责任仅限于直接实施捕捞行为的人,而是扩展到了参与看护、转移、食用的"帮助人”。

这一裁判逻辑的法理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的帮助侵权理论——帮助人虽然没有直接实施加害行为,但其行为对加害行为的实现起到了促进和保障作用,应当与直接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 生态资源损失的特殊性

野生动物的生态价值难以用市场价格直接衡量。实践中,法院通常参考以下方法来确定赔偿数额:

  • 野生动物基准价值(参照国家相关标准)
  • 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评估(专家出具意见)
  • 生态系统修复成本

启示

食用野生动物的法律风险。 很多人以为只要不是自己捕的,吃点"野味"没什么大不了。但本案明确告诉我们:明知是野生动物而参与食用,也可能被追究民事赔偿责任,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不要心存侥幸。 长江十年禁渔、国家加大生态保护力度的大背景下,非法捕捞和食用野生动物的打击力度显著增强。不要为了"尝鲜"或"摆阔"而触碰法律红线。

朋友聚餐也要注意。 如果在聚餐中发现有人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建议及时制止并离开现场——参与食用也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

发现违法线索及时举报。 如发现非法捕捞、交易或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可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或110报警。


法律分析:曹义德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前反贪检察官,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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