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离婚前转移共同财产,少分12万元

指导案例66号:离婚诉讼期间一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少分财产12万元。"

2013年4月30日,一个普通的工作日。北京市某银行ATM机前,雷某某将19.5万元现金转入了一个陌生账户。这笔钱,是她与丈夫宋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这一天,距离两人正式分居还有将近一年时间,距离宋某某发现存款异常还有两年时间,距离法院最终判决更有两年半时间。

当一切真相大白时,雷某某不仅要面对婚姻破裂,还要面对财产少分的后果。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4854号一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二审。

案情回顾:从分居到诉讼的漫长历程

雷某某与宋某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2月,双方开始分居。2014年3月,雷某某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2015年1月,雷某某再次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中,宋某某主张雷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法院依职权调取了雷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明细,揭开了惊人真相:

2013年4月30日,在双方矛盾已经产生但尚未分居的情况下,雷某某通过ATM转账和取款方式,将19.5万元转至案外人名下。

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存款归各自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

  • 准予离婚的判决并无不当(双方分居已满两年)
  • 关于存款,由于雷某某转出的19.5万元已不在其名下,无法认定为她隐匿的财产
  • 判决双方存款归各自所有

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改判少分财产12万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雷某某在离婚诉讼前将夫妻共同存款转至他人名下,其行为构成隐藏、转移共同财产。依据当时适用的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现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二审法院综合考量,判决雷某某支付宋某某12万元。

法律分析:离婚时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为何一审与二审结果不同?

一审法院将审查重点放在"诉讼时"雷某某名下是否有存款。由于款项已经转出,一审认为无法认定隐匿。但二审法院的审查视角不同——二审关注的是"离婚过程中"是否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而非款项最终去向。

民法典第1092条的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这一规定包含几个关键要件:

  1. 行为时间:可以是离婚诉讼期间,也可以是离婚诉讼前
  2. 行为方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等
  3. 行为目的: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
  4. 法律后果:少分或不分

本案中,雷某某在矛盾产生后、分居前转移财产,虽非发生在诉讼期间,但二审认定其行为性质属于"离婚前转移共同财产",同样适用该条款。

案件启示

第一,离婚前夕转移财产风险极大。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之前转移共同财产都可能面临被追索的风险。民法典第1092条明确将"离婚时"扩展解释,包括了整个离婚过程乃至离婚前的合理期间。

第二,隐匿财产≠财产消失。 一审法院的审理思路是"就账论账",二审法院的审理思路是"就行为论性质"。即使款项已经转出,转账行为本身即构成转移,法律责任随之产生。

第三,少分不分的幅度由法院综合判定。 本案转移19.5万元,最终判决少分12万元,约为63%。法院会根据转移金额、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少分比例。

第四,财产保全很重要。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担心对方转移财产,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有效的保全措施既能固定证据,也能确保判决后能够实际执行。

婚姻关系结束时,财产分割是核心问题之一。诚实信用是基本原则,任何试图通过隐藏、转移财产来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都可能付出法律代价。


本文作者:曹义德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前反贪检察官,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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