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2日傍晚,湖南省辰溪县孝坪镇双水村路段,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紧急制动时,与一辆赣州牌照的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轿车严重受损,车主蔡某某为这次"无妄之灾"垫付了数万元修理费,更让他头疼的是——这辆才买不到两年的车,经评估贬值了数万元。这笔贬值损失,该不该由全责的货车司机来赔?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22日,原小棋驾驶豫HK9612/豫H9P8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途经辰溪县孝坪镇双水村路段时,因紧急制动不当,与刘定驾驶的赣B800T7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为蔡某某)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辰溪县交警大队认定:原小棋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定及蔡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蔡某某的轿车在修理厂维修了约一个月(2021年5月28日至6月29日),产生修理费若干。车辆修好后,蔡某某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评估,结论为车辆贬值损失约3万元。
蔡某某据此向辰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小棋及其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车辆贬值损失及各项杂费。
法院裁判
辰溪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关于车辆贬值损失,我国侵权法以"填平损失"为基本原则,即赔偿应当使受害人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状态。是否支持贬值损失赔偿,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第一,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原小棋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过错明显,但货车司机系正常营运,并非恶意侵权。
第二,车辆的购置年限和使用情况。 案涉车辆购置已近两年,行驶了一定里程,并非新车,车辆折旧客观存在。
第三,车辆受损部位及修复情况。 车辆主要受损部件经专业修复后,可以正常使用,修复质量良好,受损部位对车辆整体价值的影响有限。
第四,公平合理原则。 车辆贬值损失属于"可得利益"的损失,在实践中往往难以精确量化,且车辆经修复后仍可正常使用,若全额支持贬值损失,可能导致受害人获得超出实际损失的利益。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判决:修理费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全额赔偿;车辆贬值损失部分,法院酌情支持约1万元(按评估金额的约三分之一认定)。
一审判决后,原小棋一方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车辆贬值损失本质上是车辆受损后市场价值降低的损失,理论上属于财产损失的范围。
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类请求通常持审慎态度,主要有以下几点考量:
1. 贬值损失是否确实存在。 部分观点认为,车辆经过专业修复后,其使用价值已经恢复,贬值损失属于主观臆测而非实际损失。特别是对于使用年限较长的车辆,折旧本身就会导致价值降低,与事故无关。
2. 损失能否被准确评估。 车辆贬值损失的评估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不同评估机构的结论可能相差较大,法院需要审查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3. 保险合同的约定。 实践中,许多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将"贬值损失"列为免责事项,法院在认定时需要审查该条款是否有效。
4. 公平原则的适用。 货车等营运车辆本身承担着重要的物流功能,若苛以过重的贬值损失赔偿责任,可能影响整个营运行业的正常运转。
本案中,法院在支持贬值损失的同时,做了较大幅度的核减,体现了填平损失与公平合理之间的平衡。
启示
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及时委托评估。 车辆贬值损失的评估宜在修复完成后尽快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机构的选择要具有公信力,评估方法要有说服力。
区分不同车龄。 新车(购置1年以内)的贬值损失获赔可能性较大,老旧车辆的贬值损失主张往往难以得到支持。
理性设定预期。 贬值损失并非"全额照赔”,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认定,不要低估诉讼的不确定性。
关注保险条款。 投保时注意看清楚三者险的免责条款,如果保险公司明确不赔贬值损失,这部分费用最终可能需要向侵权人直接主张。
法律分析:曹义德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前反贪检察官,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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