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梅诉贺某阳离婚纠纷案:家庭暴力下的离婚与一次性抚养费判决

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法院支持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彰显法律对家暴受害者的保护。"

2023年4月15日晚上,成都某饭店内,一场令人心惊的暴行发生了。贺某阳将滚烫的开水浇向妻子谢某梅的面部和身体,致其全身多处烫伤——重伤二级四处、轻伤二级五处、轻微伤一处,致残程度三处七级、两处十级。这并非第一次施暴此前已有三次报警记录,派出所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九天后的4月24日,贺某阳再次动手。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立案。而谢某梅同时提起了离婚诉讼。

这起发生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的案件,案号(2023)川0107民初15248号,于2024年5月31日作出判决。

案情回顾:从暴力阴影到婚姻终结

谢某梅与贺某阳于2021年5月登记结婚,2022年3月生育女儿贺某某。表面上看,这是一个普通的三口之家。然而,婚后的生活却笼罩在暴力的阴霾之下。

从第一次报警开始,谢某梅就留下了证据。三份报警记录、三份《家庭暴力告诫书》,每一次都是丈夫施暴的铁证。而2023年4月15日那次开水浇烫,达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全身烫伤面积广泛,伤残等级多处构成七级、十级伤残。

谢某梅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还另案提起了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多个诉讼,形成了一个系统性的法律攻势。

法院判决:先行判决离婚与一次性抚养费

法院最终判决:准予离婚;女儿贺某某由谢某梅直接抚养,贺某阳按每月2000元标准一次性支付至十八周岁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凭票由谢某梅负担40%、贺某阳负担60%。

这一判决包含了几层重要含义:

第一层:家庭暴力是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是法院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本案中,派出所出具的告诫书、医院伤情鉴定、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共同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贺某阳确实实施了家庭暴力。

法院认定:谢某梅与贺某阳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应当准予离婚。

第二层:先行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运用

本案涉及多项事实: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6条关于"部分事实已经查清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的规定,先行对婚姻关系这一核心问题作出判决。

这一做法避免了因财产鉴定等程序拖延而延误离婚的情形,让受害者尽快从痛苦的婚姻中解脱出来。

第三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民法典第1085条的适用

关于抚养费,法律允许条件具备时一次性给付。本案中,贺某阳虽然对女儿有抚养义务,但考虑到双方矛盾激烈、后续执行可能存在困难等因素,法院支持了一次性支付至十八周岁的生活费。

这一判决既保障了贺某某的成长需要,也避免了未来可能的执行纠纷。

案件启示

第一,遭遇家庭暴力必须及时取证。 谢某梅三次报警并获取告诫书,这些证据在诉讼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受害者应当注意:报警记录、告诫书、伤情照片、医院诊断证明、伤残鉴定等,都是证明家暴的有力证据。

第二,离婚与财产分割可以分案处理。 本案中谢某梅同时提起多个诉讼,离婚纠纷解决婚姻关系问题,财产纠纷另案处理,这种策略是可行的。

第三,一次性支付抚养费需要考虑执行便利。 当存在支付方可能逃避履行义务的风险时,一次性支付更有利于保护子女权益。

家庭暴力从来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法律为受害者提供了多层次的保护机制,关键在于勇敢站出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家人。


本文作者:曹义德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前反贪检察官,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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