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侮辱袁隆平院士被起诉——天津检察二分院诉张磊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男子在境外社交平台发表侮辱袁隆平院士的言论,天津检察机关提起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5月22日,“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院士逝世,举国悲恸。就在全国人民沉痛哀悼之际,张磊却在境外的社交平台上发布了多条带有侮辱、嘲讽性质的言论。

英雄烈士的名誉不容侮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张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22日,“杂交水稻之父”、中国工程院院士、“共和国勋章"获得者袁隆平院士逝世,享年91岁。袁隆平院士被誉为"世界杂交水稻之父”,为解决中国乃至世界的粮食问题作出了卓越贡献,深受全国人民的爱戴和敬仰。

然而,就在袁隆平院士逝世的当天至次日的2021年5月22日至24日,被告人张磊在境外互联网社交平台上,以中文发表了9条推文,内容包含对袁隆平院士的侮辱、嘲讽和诽谤。

相关言论被网友截图举报,引发社会强烈愤慨。

天津市公安局接到举报后立案侦查,张磊被抓获归案。刑事部分: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张磊有期徒刑。

与此同时,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张磊的行为侵害了英雄烈士袁隆平院士的名誉、荣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张磊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裁判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第一,关于袁隆平院士是否属于《英烈保护法》保护范围。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和人民作出的贡献和牺牲。“该法保护的英雄烈士包括近代以来,为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英勇牺牲的英雄烈士。

袁隆平院士是中国工程院院士、“共和国勋章"获得者,一生致力于杂交水稻研究,为解决中国粮食安全问题作出了巨大贡献,其事迹和精神为社会公众所普遍认可和传颂,应当认定为《英雄烈士保护法》保护范围的英雄烈士。

第二,关于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依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保护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本案中没有袁隆平院士的近亲属提起诉讼,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具有提起本案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第三,关于侵权责任的认定。

张磊在袁隆平院士逝世的特殊时间节点,在公开社交平台上发表侮辱性言论,主观恶意明显,客观上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侵害了袁隆平院士的名誉和荣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一审判决:张磊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公益诉讼起诉人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

律师分析

本案是《英雄烈士保护法》2018年实施以来,较为典型的一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体现了司法对英雄烈士名誉的依法保护。

1. 英雄烈士保护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则

与普通的人格权侵权诉讼不同,英雄烈士保护公益诉讼有以下特殊之处:

起诉主体特殊:检察机关在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不起诉时,有权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诉讼。

保护对象特殊:保护的不仅是英雄烈士本人的人格利益,更重要的是其所承载的社会公共利益——即社会公众对英雄烈士的敬仰之情和由此凝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审理侧重特殊: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关注侵权行为本身,还会考察判决的社会效果——是否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有利于维护英雄烈士的崇高形象。

2. 网络言论自由有边界

本案提醒我们,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特别是在涉及英雄烈士、公众人物等特殊对象时,言论自由更要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

在网络上发表言论,即使是在境外平台上,也并非"无人知晓”,一旦被追究法律责任,不会因"匿名"或"境外"而免责。

3. 刑民责任可以并行

张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承担了民事侵权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可以并行追究,并不会"以刑代民"或"以民代刑”。

启示

网上发言需谨慎。 无论是在境内还是境外的网络平台,发言都应当遵守法律底线,不能侮辱、诽谤他人,特别是英雄烈士、公众人物。

不要抱侥幸心理。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即使使用境外平台或匿名账号,一旦言论造成恶劣影响并被查明,行为人仍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尊重英雄烈士是基本底线。 袁隆平院士这样的科学家,为国家、人民奉献了一辈子,值得全社会的尊重和爱戴,这是做人的基本良知,也是法律的底线要求。

发现侵权信息可举报。 如在网络上发现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言论,可以向网络平台举报,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提供线索。


法律分析:曹义德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前反贪检察官,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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