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抚养继子女——离婚后继子女是否应承担赡养义务

柳某抚养五个继子女长大成人,晚年起诉继子女索要赡养费,法院判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承担赡养义务

1979年10月,45岁的柳某与延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两人都是再婚。延某与前妻育有六个子女,最大的延甲当时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最小的延己还是个孩子。而柳某走进这个家庭时,身边没有自己的孩子。

婚后的日子平淡而真实。柳某与延某共同抚养着这六个孩子——除了已成年的延甲不需要照顾外,差一个月满16岁的延乙、正值童年的延丙、延丁、延戊、延己,都在这个新组合的家庭里慢慢长大。柳某或许没有生养过自己的孩子,但她把全部的心力都倾注在了这五个继子女身上。

四十四年过去了。2023年,延某去世,留下柳某一个人面对晚年生活。柳某已经八十多岁,退休多年,每月领着约2000元退休金,名下有21万元存款,每年还能领3000多元的暖费。这些钱够基本生活,但老人家想要的,不只是物质上的安稳。

柳某决定起诉六个继子女,请求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000元。

六个被告的反应各异。延甲说他结婚时已成年并独立生活,从未接受过柳某的抚养。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延己则都说柳某有固定收入和存款,足以保障生活,不需要他们赡养。延己还强调自己没有工作,没有能力支付。

基本案情

柳某与延某于1979年10月办理结婚登记(再婚)。延某与前妻育有六个子女:长子延甲(结婚时已成年并独立生活)、次子延乙(差一个月满16周岁)、延丙、延丁、延戊、延己。柳某与延某结婚后,与延某共同抚养了延乙(差一个月满16周岁)、延丙、延丁、延戊、延己五个继子女。延某于2023年去世。

柳某退休,每月领取约2000元退休金,名下存款21万元,每年另领取暖费3000多元。柳某起诉六个继子女,请求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000元。

被告答辩:延甲称其结婚时已成年并独立生活,未接受柳某抚养;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延己均称柳某有固定收入和存款,足以保障生活;延己称其没有工作。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能否据此产生赡养义务?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必然承担赡养责任?

法院认为

一、关于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

法院认为,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应当从共同生活的时长、继父母的实际抚养行为、继子女的年龄及受抚养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

本案中,柳某与延某结婚时,延乙差一个月满16周岁,延丙、延丁、延戊、延己均系未成年人。柳某与延某共同抚养了这五个继子女,在长达四十余年的共同生活中,为他们的成长提供了生活照料、教育培养等抚养教育。因此,柳某与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延己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

二、关于拟制血亲的成立与赡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意味着,在抚养教育关系成立的基础上,继父母子女之间拟制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对继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本案中,柳某与延乙等五人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拟制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该五人对柳某负有赡养义务。

三、关于延甲不承担赡养义务的理由

关于延甲,法院查明,柳某与延某结婚时,延甲已年满18周岁,并以务农为生,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生活。延甲未接受柳某的抚养教育,与柳某之间不形成拟制血亲关系,因此无需承担赡养义务。

这一裁判体现了法律对赡养义务与抚养义务对等性的认可——只有在接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前提下,继子女才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单纯的身份关系(如姻亲关系)本身并不自动产生赡养义务。

四、关于赡养费数额的确定

综合考虑柳某的实际生活需要、当地生活水平、各被告的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法院酌定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延己每人每年支付赡养费1200元。

启示

第一,赡养义务以抚养教育关系为前提,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是赡养义务产生的基础。 本案中,柳某正是因为在四十余年里实际抚养了五个继子女,才在晚年有权要求他们支付赡养费。这体现了法律对"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贯彻——付出才有回报,抚养与赡养形成对等关系。

第二,继父母子女间的关系认定需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不能仅凭名义上的身份关系。 法院在判断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时,会考虑共同生活时间、继父母的实际抚养行为、继子女的年龄和受抚养程度等具体因素。因此,即使继父母与继子女在同一个家庭生活过,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形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抚养教育关系。

第三,成年继子女的赡养义务以未成年时接受抚养为条件,成年后"空降"的赡养义务不被支持。 本案中延甲的胜诉抗辩说明,如果继子女在继父母再婚时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未接受过继父母的抚养教育,则继子女对继父母不承担赡养义务。这既保护了继子女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不当扩大赡养义务的范围。

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24-07-2-024-001
案件名称柳某诉延甲、延乙等赡养纠纷案
裁判结果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延己每人每年支付赡养费1200元;延甲不承担赡养义务
裁判日期2024年
案件类型赡养纠纷
核心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本文作者:曹义德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前反贪检察官,执业律师) 法律咨询:18872778990(微信同号)

湖北江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1202110310748 · 法律咨询:18872778990(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