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借款合同房子烂尾了,钱还能要回来吗?

借款人向开发商出借巨款,后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房子烂尾,出借人能否要求开发商交房?最高法指导案例72号给出答案。

2013年的新疆,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四位生意人,做了一个当时看起来很"保险"的决定——借给彦海公司2.6个亿,用来开发房地产项目。

开发商承诺了丰厚的利息回报:月息三分到四分,逾期按十分计算,还计算复利。更重要的是,双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了备案登记——在四位出借人看来,这既收了利息,又留了房子作为"双重保险",怎么算都不会亏。

然而天不遂人愿。房子盖到一半,彦海公司资金链断裂,项目成了烂尾楼。2.6亿本金加利息,累积到近4个亿。

出借人拿着借款合同和预售备案登记,把彦海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开发商交房。

开发商却说:房子都没盖完,拿什么交?钱是借的,不是购房款,你们要的是借款不是房子。

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借钱还钱"案件。当借款关系和房屋买卖关系交织在一起,当事人自愿将借款本息转化为购房款,这种"债转房"的约定,法律是否保护?

基本案情

2013年,汤龙等四人(出借人)与彦海公司(开发商)先后签订了多份借款合同。借钱的原因很简单:开发商需要资金周转,出借人看中了高额利息回报。

具体操作是:

  1. 四人实际向彦海公司出借本金合计2.6亿元
  2. 同时,双方签订了多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了备案登记——这相当于是给借款加了一道"房产担保";
  3. 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和4%、逾期利率10%计算,并计算复利

到了2014年,借款陆续到期。彦海公司无力偿还本息。

此时,双方做了一件很有意思的事——对账清算,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 双方确认彦海公司尚欠四人借款本息合计361,398,017.78元
  • 约定将这3.6亿欠款本息转为已付购房款
  • 剩余购房款38,601,982.22元待办理完毕全部产权登记后一次性支付。

换句话说:借了2.6亿,利滚利滚到3.6亿,然后用这笔钱抵作购房款——相当于买房人"全款支付"了房款。

但问题是:房子已经烂尾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

借款合同双方自愿将借款本息转化为购房款,这种"债转房"安排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属于《物权法》第186条禁止的"流押条款"?

什么是流押条款?

《物权法》第186条(现《民法典》第401条)规定: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不得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翻译成人话就是:你不能和抵押人说"如果到时候还不上钱,这东西直接归你"。这种约定叫"流押条款",法律禁止。

流押条款的问题在于:债务人在急着用钱的时候,可能被迫接受非常不公平的条件——借了100万,到期还不上,东西直接按100万抵给债权人,哪怕这东西实际值500万。法律认为这会损害债务人利益,所以认定这种约定无效。

但本案的情况不太一样。四位出借人并不是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被迫签的这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他们是主动对账、自愿转换。这种"双方协商终止借款合同、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操作,是否仍然属于流押条款?

法院认为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这种"债转房"的安排,不属于流押条款,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法在发布本案例作为指导案例时,进一步明确了裁判规则:

1. 经对账清算的"债转房"不是流押条款

流押条款的本质特征是:债务人在压力下被迫约定"还不上钱东西直接归你”。 但本案中:

  • 借款合同到期后,双方自愿对账清算;
  • 确认欠款金额后,双方自愿签订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 借款本息是经对账清算确定的具体数额,不是"随便写个数直接抵房"。

最高法认为,这种经过对账清算的债转房安排,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构成流押条款。

2. 法院应当审查"高额利息"问题

但最高法同时指出: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等证据予以审查。

这是因为:如果不加审查,当事人可能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也转化为购房款,从而规避法律对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规定。

具体到本案:

  • 借款约定的月利率是3%和4%,年化就是36%和48%;
  • 逾期利率10%,年化就是120%;
  • 还计算复利。

这些利率远远超出了当时司法解释保护的最高限额(年利率24%)。

所以,虽然整体"债转房"的框架有效,但如果借款利息中有超出法律保护限额的部分,不能通过"转化为购房款"的方式洗白。法院应当对利息数额进行审查。

3. 购房者仍可主张违约金

既然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彦海公司逾期未交付房屋构成违约。法院据此判决彦海公司支付违约金9,275,057.23元及律师费416,300元。

启示

启示一:“债转房"可以是有效的,但必须是真实自愿的对账清算

借款到期后,双方协商将借款本息转为购房款,这种安排在法律上可以被认定为有效。但前提是:

  • 双方自愿对账,不是被迫接受;
  • 有明确的清算过程和金额确认;
  • 转化为购房款的数额有明确的合同依据。

如果你借给别人钱,约定了很高的利息,到期后对方还不上,最好通过正式对账确认欠款金额,而不是简单粗暴地"房子归你了”——后者可能被认定为流押条款而无效。

启示二:高额利息不能通过"债转房"洗白

民间借贷的利率有法律保护上限。超出法定限额部分的利息,即使当事人同意"转化为购房款",法院也可能不认可。

本案中,2.6亿本金累积到3.6亿,利息部分是否全部合法?最高法的态度是:法院应当主动审查。所以,不要以为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就能把高利贷合法化——法律的眼睛是雪亮的。

启示三: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有重要意义

本案中,四位出借人与彦海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办理了备案登记。这一细节非常关键。

备案登记虽然没有直接设立物权,但具有公示效力债权保全效力——可以对抗后续的普通债权人,也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如果你借钱给别人并以房产作为担保,记得办理备案登记。这不仅是你"债权"的证据,也是你将来维权的重要依据。


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件名称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5)新民一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2015年4月27日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核心法条《物权法》第186条(现《民法典》第401条)
指导意义确认经对账清算的"债转房"不构成流押条款

本文作者:曹义德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前反贪检察官,执业律师) 法律咨询:1887277899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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