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筱楠在搜狐新动力公司工作了十二年。
从2005年入职时的普通员工,一路晋升到高级总监,她把职业生涯最黄金的阶段奉献给了这家公司。
2014年,她签署了一份《不竞争协议》。协议第3.3款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从离职之日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但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而提起仲裁或诉讼时,则上述竞业限制期限应将仲裁和诉讼的审理期限扣除。
当时她没有多想。毕竟只是兜底条款,谁会真的发生争议呢?
2017年2月,合同到期终止。
3月,公司通知马筱楠:你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此时的马筱楠,已经与优酷公司开始了合作接洽。4月底,她正式离开搜狐,入职新公司。
公司不干了。申请仲裁,要求马筱楠双倍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马筱楠这才意识到,那份她当初没在意的第3.3款,可能正是关键。
案情回放:一条"兜底条款"引发的争议
马筱楠的竞业限制期本应从2017年2月合同终止时开始计算,至2018年2月届满。
但公司3月才通知她履行,而她4月底就已经入职新公司。
公司认为:通知是3月发的,所以竞业限制期从3月开始计算,现在还没到期。你违反竞业限制,要赔钱!
马筱楠则认为:按照协议,竞业限制从离职之日(4月底)开始计算,到2018年4月底届满,现在已经到期,公司无权要求继续履行。
公司又抛出了更具杀伤力的理由:
“就算按你的算法,竞业限制期间你与搜狐发生争议、提起仲裁和诉讼,这些时间应当扣除,不计入12个月的限制期。所以你的竞业限制期还没结束!”
马筱楠仔细看了协议第3.3款——确实,白纸黑字写着:“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而提起仲裁或诉讼时,则上述竞业限制期限应将仲裁和诉讼的审理期限扣除。”
她陷入了一个困境:如果这个条款有效,她的竞业限制期将被无限延长,因为她已经提起了仲裁和诉讼。
法院裁判:该条款属于"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约定
一审法院判决:马筱楠返还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但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公司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对于第3.3款的有效性,法院给出了明确认定:
第一层:法律明确禁止"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通过约定改变。
第二层:该条款实质上是将仲裁诉讼风险转嫁给劳动者
法院认为,竞业限制期限本来是确定的(最长12个月)。但第3.3款约定,如果发生争议申请仲裁或诉讼,审理期间不计入限制期。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
- 竞业限制的期限变得不确定,取决于争议处理时间
- 如果用人单位故意拖延诉讼,限制期可以无限延长
- 劳动者在整个争议期间都不能自由就业
- 所有因争议导致的"无法就业"风险完全由劳动者承担
这正是典型的"排除劳动者权利"——劳动者择业自由的时间被不当限制,就业范围被不当压缩。
第三层:用人单位通过该条款变相加重了劳动者义务
法院特别指出,竞业限制本来就是对劳动者就业自由的限制,应当有明确的期限。该条款通过"扣除仲裁诉讼期间"的方式,实质上延长了限制期限,变相加重了劳动者的不就业义务,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
因此,第3.3款被认定为无效。无效的后果是:该条款自始无效,竞业限制期限恢复为明确的12个月,不扣除仲裁诉讼期间。
马筱楠的竞业限制期在争议处理期间已经届满,无需继续履行。
案件启示
启示一:竞业限制协议中的"兜底条款"要警惕
很多企业在竞业限制协议中设置类似"争议期间不计入限制期"“仲裁诉讼期间顺延"等条款。劳动者签署时要特别注意:这类条款可能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26条而被认定无效,但诉讼维权本身需要成本和时间。与其事后打官司,不如签协议前就审慎审查。
启示二:竞业限制期限"不确定"是危险信号
如果竞业限制协议中的期限无法确定,或者约定了可以延长的条款,劳动者应当提高警惕。一份正常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其限制期限应当是明确的、可预见的。期限不确定的协议可能让劳动者陷入长期无法就业的困境。
启示三:维权要当机立断,不要轻易放弃
本案中,马筱楠虽然被判返还补偿金,但成功确认了竞业限制条款无效,无需继续履行。如果她因为担心诉讼成本而放弃抗辩,结果可能完全不同。当发现竞业限制协议存在无效条款时,要及时主张权利,不要轻易被"继续履行"的要求吓倒。
作者:曹义德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2110310748 | 电话:18872778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