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的一天,胡某与刘某在民政局签下离婚协议,结束了八年的婚姻。根据协议约定,女儿由胡某抚养;财产方面,朝阳区某小区那套房产,男方分得50%产权,女方分得个人衣物,女儿分得另外50%产权。一切看似平静落幕,直到三年后的某个偶然发现,撕开了这段婚姻背后不为人知的秘密。
胡某发现,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就与他人有染——刘某再婚后所生之子的受孕时间,竟然还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意味着,当他们在2019年10月协议离婚时,刘某刻意隐瞒了这一重大事实。更令胡某难以接受的是,当时分割财产时,那套朝阳区房产的50%产权归了刘某,而刘某正是凭借这套房子作为"资本"开始了新的生活。
愤怒与屈辱交织的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汽车归自己所有,并要求刘某支付损害赔偿金20万元。
刘某则抗辩称:离婚后自己独自偿还了部分贷款,且胡某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已超过协议离婚后一年的期限,不应支持。
一审法院以"超过一年期限"为由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胡某不服,提起上诉。
基本案情
胡某与刘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双方于2019年10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女方胡某抚养;财产方面,男方分得朝阳区某小区房产50%产权,女方分得个人衣物,女儿分得另外50%房产产权。
离婚后胡某偶然发现,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染,再婚后所生之子的受孕时间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胡某认为刘某的行为给其造成极大心理创伤,且刘某在分割财产时隐瞒了上述情况,遂起诉请求:汽车归胡某所有;刘某支付损害赔偿金20万元。
刘某辩称:离婚后刘某还独自偿还了部分贷款;胡某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已超过协议离婚后一年的期限,不应支持。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胡某在离婚三年后才得知刘某婚内出轨的事实,此时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如何确定?
法院认为
一、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一审法院认为,胡某于2019年10月与刘某协议离婚,至2023年才提起诉讼,已超过协议离婚后一年的期限,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则认为,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当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为前提。本案中,胡某在2019年10月离婚时,并不知道刘某存在婚内过错的客观事实。离婚后偶然得知真相这一时间点,才是胡某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起算时间。因此,胡某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这一裁判观点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知情权的保护——如果机械地以离婚日期作为时效起算点,而不考虑权利人实际知情的时点,将导致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丧失胜诉权,这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和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
二、关于过错的认定
关于过错认定,二审法院认为,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染,导致再婚所生子女出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严重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构成重大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刘某的行为虽不能直接归入前四项,但属于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无过错方胡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
综合考虑刘某的过错程度、胡某所受精神损害及实际生活情况,二审法院酌定刘某支付胡某损害赔偿金50000元。
启示
第一,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本案中,胡某在离婚时并不知情,是离婚后才偶然发现真相。法院认定离婚三年后起诉仍属在时效期间内,有力保护了不知情一方的合法权益。这提醒我们,遇到类似情况时,不要轻易放弃维权机会,即使离婚多年,只要发现了对方的重大过错,仍可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权利。
第二,婚内出轨并导致他人子女出生于婚姻存续期间,可认定为"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项作为兜底条款,为无过错方提供了救济依据。即使不能证明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等具体情形,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同样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财产分割时隐瞒重大婚姻过错情况,可能影响财产分配结果。 本案中,刘某在分割财产时隐瞒了婚内出轨的事实,其获得的房产50%产权可能存在分配不公。虽然本案主要解决损害赔偿问题,但类似案件中,受害方也可考虑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3)粤52民终138号相关一审 |
| 审理法院 | 广东省某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审驳回,二审改判支持50000元 |
| 裁判日期 | 2023年 |
| 案件类型 | 离婚损害赔偿纠纷 |
|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
本文作者:曹义德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前反贪检察官,执业律师) 法律咨询:18872778990(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