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浙江衢州的小吴(化名)在微信相亲群里认识了一位心仪的女孩蒋某珍。几次聊天下来,两人感觉还不错。
12月下旬的一天,蒋某珍主动发来消息,提出了交往的前提条件:
“(一)我们先相处,你给我六万彩礼钱我们一起生活一段时间……如果双方觉得合适再于明年去领证;(二)……彩礼钱18万。”
小吴心想,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如果真的合适,领证也是顺理成章的事。于是,他爽快地答应了。
然而,这段感情的发展,却远远超出了小吴的预期。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初,原告涂某雄通过微信相亲群添加被告蒋某珍为微信好友。2021年12月中旬,被告感冒生病前往原告居住地,原告陪同看病,期间现金交付被告600元。此后双方联系频繁。
2021年12月下旬,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表达交往、共同生活的意愿并设定前提条件,原告表示同意,双方遂建立恋爱关系。
之后发生的事情,让小吴渐渐感到不对劲:
- 2021年12月底,在小吴的要求下,小吴花费4223元为蒋某珍购买金戒指一枚。同日,微信转账20000元并备注"付蒋某珍婚礼钱"。
- 2022年1月初,又微信转账20000元并备注"付蒋某珍买房交税"。
- 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蒋某珍以交房税、物业费、罚款、话费、网络费、购买车保险、配眼镜、给他人随礼、过节表示及其他生活消费为由,向小吴陆续索取钱款合计58620元。
小吴多次提出领证,但蒋某珍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逃避。到后来,她甚至直接表示:“给钱才领证。”
2022年9月,两人恋爱关系结束。交往期间,双方并未长期稳定共同生活。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
蒋某珍以结婚为条件向小吴索要财物,究竟是自愿赠与还是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些钱还能要回来吗?
什么是"借婚姻索取财物"?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所谓"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以结婚为条件,一方向另一方索要财物。这种行为与正常的自愿赠与不同:
- 自愿赠与:一方出于感情自愿给予对方财物,不附带任何条件。
- 借婚姻索取财物:以"愿意结婚"为筹码,向对方索要财物,给付方并非心甘情愿。
本案中,蒋某珍在微信中明确设定条件:“给我六万彩礼钱再一起生活”、“彩礼钱18万”,这显然不是普通的自愿赠与。
法院认为
衢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被告的行为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判令返还原告钱款及金戒指。
1. 被告主动设定结婚前提条件
从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是被告蒋某珍主动提出彩礼要求,明确以"给我六万彩礼钱再一起生活"、“彩礼钱18万"作为交往的前提条件。这种"先给钱、再生活、合适了才领证"的逻辑,本质上是将婚姻当作交易。
2. 被告以"给钱才领证"推脱逃避
原告多次表达领证意愿,但被告均以"给钱才领证"推脱逃避。自2022年8月起,被告甚至拒接、无视原告电话。这种行为说明,被告并没有真正的结婚意愿,其索要财物的目的并非为了建立家庭。
3. 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婚姻家庭道德观
法院认为,被告以愿意结婚为条件向原告不断索要财物,使原告陷入被迫给付的困境。这种行为不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观,应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索取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
4. 关于返还金额的认定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的金额为:
| 项目 | 金额 |
|---|---|
| 微信转账 | 40000元 |
| 其他微信转账及红包 | 58620元 |
| 现金 | 600元 |
| 合计 | 99220元 |
二审法院(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驳回上诉。
启示
启示一:以结婚为条件的彩礼给付,可能被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
正常的彩礼给付是男方基于当地习俗自愿给予女方的财物,具有礼节性和自愿性。但如果彩礼给付带有强制性、交易性——比如"不给钱就不结婚"、“给钱才领证”——则可能被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法律不予保护。
本案中,被告主动设定彩礼金额、原告被迫一次又一次满足被告的金钱要求,这种不对等的给付关系显然不是正常的彩礼习俗。
启示二:恋爱期间的大额支出,保留证据很重要
本案中,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备注"付蒋某珍婚礼钱"等方式留下了证据。微信备注"付蒋某珍买房交税"、“付蒋某珍婚礼钱"等内容,直接证明了款项的性质和目的。
律师建议: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购物支出,建议保留完整的证据链——包括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发票等,以便将来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
启示三:感情不能用金钱衡量,更不能成为交易筹码
婚姻的基础是感情,而不是金钱。将婚姻当作交易,以"给钱"作为结婚的前提条件,不仅违背了婚姻的本质,还可能触犯法律。
《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一规定的背后,是法律对健康婚姻家庭关系的维护。如果有人以"不给钱就不结婚"相威胁,你有权拒绝,也有权要求返还已经给付的财物。
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件名称 | 涂某雄诉蒋某珍婚约财产纠纷案 |
| 案号 | (2023)浙0803民初175号 / (2023)浙08民终445号 |
| 裁判日期 | 2023年3月28日(一审)/ 2023年6月20日(二审) |
| 审理法院 | 衢江区人民法院(一审)/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
| 案件类型 | 婚约财产纠纷 |
|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
| 裁判要旨 | 一方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本文作者:曹义德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前反贪检察官,执业律师) 法律咨询:18872778990(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