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齐齐哈尔,韩春艳因病到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以下简称"附属三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医院给她用了几种自费药品。出院后,韩春艳却发现自己对这些药物产生了严重不良反应,身体落下九级伤残。她想通过司法鉴定来明确医院的诊疗行为与自身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然而,鉴定机构告诉她,病历材料上的签名不是她本人写的,材料不真实,无法鉴定。
病历被动了手脚,患者权益如何维护?
案情回顾
韩春艳因病前往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院方使用了多种自费药品,其中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病人使用自费药品、自费项目和乙类药品知情同意书》中列明的药品。该知情同意书上有患者签名栏。
然而,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知情同意书上患者"韩某某"的签名并非韩春艳本人书写——换句话说,院方在给她使用这些自费药品时,并没有真正取得她的书面同意。
更关键的是,院方同样没有向她充分告知这些药品的使用目的、可能风险和替代方案。
韩春艳使用这些药物后,出现了严重的不良反应,最终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因病历材料真实性存疑,司法鉴定机构无法对以下问题出具鉴定意见:院方的诊疗行为与韩春艳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院方的过错参与度。
韩春艳将附属三院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法院裁判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第一,关于知情同意书伪造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上述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院方未经患者本人授权使用自费药品,亦未向患方如实告知,违反了上述法定义务,具有明显过错。
第二,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 病历资料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认定因果关系的核心证据。病历伪造导致鉴定材料丧失真实性和原始性,使司法鉴定无法进行,对此,院方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院方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以及病历伪造导致举证困难等因素,酌定院方承担主要责任,判令附属三院赔偿韩春艳各项损失约20万元。
二审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病历真实性问题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其核心价值在于确立了"病历伪造导致无法鉴定时,法院可依法分配举证责任"的裁判规则。
1. 举证责任的特殊分配
通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患者需要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损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但当病历被伪造或篡改,导致患者客观上无法完成举证时,举证责任发生转移——医疗机构因其自身过错(伪造病历)导致证据灭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 推定过错而非因果关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病历伪造并不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仍然会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责任比例:
- 院方伪造病历的主观故意或过失程度
- 伪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强度
- 患者原发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
3. 知情同意权的独立价值
本案中,院方不仅伪造了签名,更关键的是没有履行真实的告知义务。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基本权利,违反此义务本身就构成侵权,即使最终鉴定结论认为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院方仍需对其"未充分告知"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启示
保留原始病历资料。 患者在住院或手术前,应当尽可能保留所有签字文件的复印件或照片,特别是知情同意书。签署时务必看清内容,不可由他人代签。
发生纠纷后及时复印病历。 患者有权在出院后要求复印全部病历资料,包括医嘱单、手术记录、知情同意书等。复印时要确保完整,对可疑之处及时提出异议。
申请病历真实性鉴定。 如发现签名可疑,应第一时间申请笔迹鉴定,同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病历真实性是整个案件的基础,不可忽视。
选择专业医疗律师。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专业性极强,病历分析、因果关系判断、责任比例划分均需要医学和法律双重专业背景,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代理。
法律分析:曹义德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前反贪检察官,执业律师)
法律咨询:18872778990(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