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某雄诉蒋某珍婚约财产纠纷案

以结婚为条件索取财物后拒绝结婚,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财物应全额返还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初,浙江男子涂某雄通过微信相亲群认识了蒋某珍。蒋某珍开门见山提出两个交往条件:

“(一)先相处,你给我六万彩礼钱一起生活一段时间……(二)如果你觉得我好可以一起到老,那么年前挑个日子亲戚走动一下然后去领证,可我要求彩礼钱18万。”

涂某雄同意了。2021年12月底,他按蒋某珍要求购买了一枚金戒指,价值4223元;随后微信转账2万元,备注"付蒋某珍婚礼钱";2022年1月初,又转账2万元,备注"付蒋某珍买房交税"。

此后的情节令人唏嘘。蒋某珍以交房税、物业费、话费、网络费等为由持续索要钱款,涂某雄陆续通过微信转账、红包共计58620元。2022年8月起,蒋某珍多次明确表示"给钱才领证",拒绝结婚。2022年9月,双方分手。

涂某雄起诉至法院,要求蒋某珍返还全部财物。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一审(2023年3月28日)、衢州中院二审(2023年6月20日)均支持了涂某雄的诉讼请求,判决蒋某珍全额返还钱款59220元及金戒指(价值4223元)。

裁判理由

一、借婚姻索取财物与恋爱赠与的本质区别

法院查明,涂某雄向蒋某珍给付财物具有明确的缔婚目的。蒋某珍在交往之初即以"彩礼钱六万"“一起生活"“领证"等表述,将财物给付与建立婚姻关系直接挂钩。这一行为模式与恋人之间基于情感的一般性赠与截然不同——后者通常出于情感表达或日常消费目的,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核心特征是:以结婚为交换条件,将财物给付作为建立或维持婚姻关系的前提。本案中,蒋某珍以"给钱才领证"相要挟的行为,清晰印证了其索取财物的真实意图。

二、符合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构成要件

根据查明的事实,蒋某珍的行为完全符合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构成要件:

(一)以结婚为条件索取财物。 蒋某珍在交往初期即明确提出彩礼金额,并将婚约建立在这一条件之上,后续更是以"给钱才领证"直接证实了这一条件的核心地位。

(二)所索取财物未用于共同生活。 涂某雄转账的款项大多以"婚礼钱"“买房交税"等名义给出,蒋某珍将款项用于个人开支,并未用于双方共同生活。

(三)明确拒绝结婚。 2022年8月后,蒋某珍多次以"给钱才领证"拒绝履行婚约,致使涂某雄缔结婚姻的目的完全落空。

上述三点相互印证,共同指向一个结论:蒋某珍的行为性质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而非正常的恋爱赠与。

三、财物应全额返还

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婚姻自由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婚约既已无法履行,所索取财物丧失合法基础依据,应当全部返还。法院据此判决蒋某珍全额返还钱款59220元及金戒指。

实务启示

1. 彩礼不等于"自愿赠与”,附条件的给付可请求返还。

本案提醒我们,以结婚为条件向对方给付的大额财物,在婚约解除后,给付方有权请求返还。判断标准在于:给付时是否明确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财物是否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如果像本案这样,对方一边收取彩礼一边拒绝结婚,则返还义务不应减轻。

2. 微信转账备注可能成为关键证据。

涂某雄在转账时备注了"付蒋某珍婚礼钱"“付蒋某珍买房交税”,这些备注成为法院认定款项性质的重要依据。实务中,转账备注应尽量准确反映款项目的,避免使用模糊表述,以免事后举证困难。

3. 遭遇"借婚姻索取财物"应及时维权。

现实中,一些当事人基于情感因素不好意思主张返还,殊不知放弃权利意味着财物无法追回。本案中涂某雄通过诉讼成功全额追回财物,体现了法律对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本文作者:曹义德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前反贪检察官,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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