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品分装销售也构成商标侵权——五芳斋诉苏蟹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从商标权人处合法购买正品粽子后分装销售,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分装后产生新商品,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构成侵权。"

卖真货也构成商标侵权?这听起来有点反常识。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一个案件中明确认定:把从商标权人那里合法购买的粽子进行分装后销售,虽然是真货,仍然侵犯了商标权。

这是怎么回事?

案情回顾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芳斋公司")是国内知名的粽子生产企业,拥有"五芳斋"“五芳"“美味五芳"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粽子等食品。

上海苏蟹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蟹阁公司”)从五芳斋公司的正规经销商处大量购进五芳斋粽子成品,随后将整袋大包装的粽子拆开后,分装到自行定制的小包装盒中,打上"五芳斋"商标标识进行销售。

五芳斋公司发现后,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认为苏蟹阁公司的分装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苏蟹阁公司抗辩称:其销售的粽子来自五芳斋正品,没有掺杂掺假,没有冒充自家生产,属于"商标权利用尽"后的合法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法院裁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

第一,关于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边界。

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又称"首次销售原则”)是指,商标权人将附有商标的商品以合法方式投入市场后,商标权人对该批商品的商标权即告"用尽",他人无需经过许可即可再次销售该商品。

但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有一个重要前提:商品的"同一性",即商品在首次投入市场后,其形态、质量等未发生实质性改变。

第二,正品分装后产生了新的商品。

本案中,苏蟹阁公司将大包装粽子拆开后分装到小包装盒中,这一行为产生了以下变化:

  • 商品形态改变:从散装定量大包装变为定量化小包装组合
  • 商品标识环境改变:原厂包装的防伪、密封、品质保证功能丧失
  • 消费者识别信息改变:无法确定分装后每个小包装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关键信息

因此,分装后的粽子与原始销售的粽子不具有"同一性",不能适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

第三,分装行为损害了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

商标权人通过控制生产过程和包装环节来保证商品质量,消费者也正是基于对商标所承载品质声誉的信任而购买商品。苏蟹阁公司的自行分装行为,绕过了商标权人的品质管控,可能影响商品品质,损害了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

第四,分装行为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消费者有理由认为分装产品与原厂产品具有同等的品质保证,但实际上海的分装环节缺乏监管,可能影响食品安全。

综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苏蟹阁公司的分装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边界,给商业实践中常见的"分销再包装"行为划定了法律红线。

1. 权利用尽原则不适用于商品形态实质性改变

权利用尽的"对象"是商标权人对特定批次商品的控制权。如果商品在流通过程中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如分装、改装、加工等),则该商品与原始投放市场的商品不再"同一",权利用尽原则的前提条件消失。

2. 商标的三大核心功能受法律保护

商标不仅是产品来源的标识,还承载着:

  • 品质保证功能:消费者相信商标权人对商品质量负有责任
  • 广告功能:商标是品牌价值和市场声誉的载体
  • 商誉功能:商标凝聚了企业的市场竞争优势

任何破坏这些功能的行为,即使使用的是正品,也可能构成侵权。

3. “卖真货不侵权"的认知误区

本案对所有从事商品分销、零售业务的企业是一个重要提醒:

  • 从正规渠道进货不等于获得了商标的再许可
  • 不得擅自改变商品原包装形态进行分装或改装
  • 如需分装,必须获得商标权人的明确授权,并按照权权人认可的方式进行

启示

企业从事商品销售务必规范。 即使销售的是真品、正品,也要注意不得擅自对商品进行分装、改包装、重新标识等处理,否则可能侵犯商标权。

关注合同中的商标授权条款。 经销商与品牌方签订的合同中通常会有关于产品展示、陈列、促销的具体规定,不得随意突破。

食品分装有专门的监管要求。 食品分装涉及生产许可证的问题,无资质进行食品分装可能还涉及食品安全违法,建议食品经营者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消费者也要注意辨别。 对于价格明显偏低的"正品”,要警惕是否为重新分装或仿冒产品,尽量通过正规渠道购买。


法律分析:曹义德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前反贪检察官,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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