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秋天,20岁的李某某收到了某大学法学专业的录取通知书。欣喜之余,她面临一个现实问题:父母离婚多年,父亲李某按约定支付的抚养费已经不足以覆盖大学期间的费用。于是,她将生父告上法院,要求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含学费、生活费)。
这是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抚养费纠纷案,案号(2021)赣1030民初1159号,经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号(2022)赣10民终251号,于2022年4月26日作出最终判决。
案情回顾:离婚协议与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之争
2013年,李某某的父母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母亲抚养,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至李某某独立生活止。
2020年,李某某考入大学。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独立生活"似乎还没有到来。于是,她以在校大学生身份,起诉父亲支付大学期间的抚养费。
一审法院支持了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支付大学期间的抚养费。
然而,二审法院给出了不同的结论。
法院判决:二审改判,驳回诉讼请求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已满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无法定义务支付大学期间抚养费。
这一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1067条的准确理解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理解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请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问题在于:什么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给出了明确答案: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这个标准,李某某的情况明显不符合:
- 她已满18周岁
- 她接受的是大学教育(而非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 她身体健康,不属于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
因此,李某某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父亲无法定义务支付大学期间的抚养费。
案件启示
第一,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至独立生活止"并不必然涵盖大学期间。 协议条款应当具体明确,约定期满后如需继续支付,应另行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大学教育不是法定的抚养费覆盖范围。 我国法律明确将"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作为认定标准,大学、硕士、博士等高等教育不在此列。这是基于18周岁后子女已成年、应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立法考量。
第三,成年子女可以通过勤工俭学、助学贷款等方式完成学业。 法律鼓励成年子女自立自强,而非依赖父母供养。当然,如果父母愿意主动资助,这是另一回事,但不再是法律强制义务。
第四,特殊情况下仍可主张。 如果成年子女因残疾、疾病等客观原因无法独立生活,仍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067条主张抚养费。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个案的处理有其具体情境,但法律规则的适用是统一的。了解法律边界,有助于更好地规划人生道路,也有助于在纠纷中做出理性判断。
本文作者:曹义德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前反贪检察官,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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