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案:民政部门依法履职守护困境儿童

乐山市中区民政局申请撤销谢某监护人资格纠纷案

2017年3月,一个女婴李某某在乐山出生。她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一栏始终空着。年轻的母亲谢某独自承担起抚养责任。

四年后,这个小家庭遭遇了灭顶之灾。谢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2年9月谢某刑满释放时,李某某已经在乐山市儿童福利院生活了将近四年。

基本案情

2018年谢某入狱后,她书面委托乐山市市中区民政局代为监护照料李某某。经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协调,李某某被转托至乐山市儿童福利院代养,所需费用均由区民政局承担。

谢某出狱后,区民政局多次书面通知她将李某某领回家中抚养。然而,谢某及其父母均表示无力抚养。2023年5月,谢某向区民政局出具书面声明:“由于我自身原因,不能从事长时间劳动,就业困难,无能力抚养非婚生女李某某,自愿放弃其抚养权。“随后,绿心街道社区也出具声明放弃监护权。

经调查,谢某目前无固定住所,没有工作和收入来源;谢某的父亲年已八旬,母亲也已七十一岁,均表示没有精力照顾小孩;谢某的兄弟患有淋巴癌,全家依靠父母每月约三千元的养老金生活。

李某某已成为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困境儿童。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谢某是否符合法定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件?民政部门能否依法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担任新的监护人?

法院认为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且被监护人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监护人的,民政部门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法院查明,谢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在狱中服刑期间无法实际履行对李某某的监护职责。刑满释放后,谢某无固定住所、无收入来源,就业困难,明确向民政部门表示无能力抚养女儿。谢某的父母年事已高、身体欠佳,亦无力照顾李某某。谢某的兄弟身患重病,家庭经济困难。绿心街道社区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声明放弃监护权。

综合以上事实,法院认定谢某构成"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李某某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监护人,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条件。

2024年7月,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谢某对李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乐山市市中区民政局为李某某的监护人。

启示

第一,无力抚养不是遗弃的免责事由。 本案中,谢某虽然并非故意遗弃女儿,而是确实存在经济困难和身体原因,但法律对监护职责的规定不以监护人的主观意愿为转移。当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陷入危困状态时,法律赋予了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权力。这提醒每一位父母,生育子女意味着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不能因自身困境而免除。

第二,民政部门是困境儿童的法定"兜底"监护人。 当所有亲属都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法律明确赋予了民政部门担当监护人的资格。这体现了国家对困境儿童的关怀和保障机制。在本案中,正是因为有了这一制度设计,李某某才避免了"无人监护"的尴尬境地,其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第三,撤销监护人资格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 撤销监护人资格并非对监护人的惩罚,而是基于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本案中,法院在撤销谢某监护资格的同时,指定民政局担任监护人,既解除了李某某的危困状态,又保持了监护关系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原则的坚持。

案件基本信息

  • 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24-07-2-026-001)
  • 判决时间:2024年7月
  • 申请人:乐山市市中区民政局
  • 被申请人:谢某
  • 被监护人:李某某
  • 判决结果:撤销谢某监护人资格,指定区民政局为李某某的监护人

本文作者:曹义德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前反贪检察官,执业律师) 法律咨询:1887277899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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