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读硕士还能要抚养费吗:一起抚养费纠纷案的警示

王某静诉史某华抚养费纠纷案

2023年2月21日,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调解室里,一对夫妻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平静地签下了离婚调解书。他们二十多岁的女儿王某静当时正在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离婚协议上,只字未提这个已经成年但仍在读书的女儿的生活费和学费。

半年后,女儿将母亲告上了法庭。

基本案情

王某静与史某华是母女关系。王某静2020年从国内某公立大学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本科毕业,2023年年初远赴重洋,开始攻读硕士学位。

史某华与王某静的父亲王某庆于2023年2月2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中,对女儿王某静的生活费、学费等各项费用未作任何约定。

王某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史某华每年支付生活费、学费等各项费用40000元,直至王某静经济能力独立为止。

史某华在庭审中辩称自己没有能力支付相关费用,自己尚有欠款未还,经济状况十分紧张。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接受硕士学位教育的成年子女,是否仍有权向父母主张抚养费?

法院认为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法院认为,本案中王某静作为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正在国外接受硕士学位教育,既不属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情形,也不属于"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形。王某静作为健康状况正常的成年人,选择继续深造是个人发展的主观选择,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因此,王某静主张抚养费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23年9月5日,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1724民初4695号民事判决:驳回王某静的诉讼请求。

启示

第一,成年子女接受高等教育不等同于"不能独立生活"。 本案中,王某静已是二十多岁的成年人,身体健康,选择继续深造是个人的学业规划。法律意义上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着严格的界定标准——仅限于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因丧失劳动能力等客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形。攻读硕士学位作为一种主观选择,不属于法定抚养费请求范围。这提醒我们,成年子女在规划学业和职业发展时,应当量力而行,充分考虑家庭经济状况。

第二,离婚时应当一并考虑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 本案中,父母离婚时未对王某静的费用作出约定,导致女儿日后起诉母亲主张抚养费。法院的判决虽然驳回了诉讼请求,但母女关系却因此产生裂痕。这提醒离异夫妻,在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时,即使子女已经成年,也应当就子女的教育费用、生活费用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和明确约定,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第三,抚养义务有边界,成年子女应增强独立意识。 法律将"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限定在很小范围内,体现了法律鼓励成年子女尽早独立、不依赖父母的价值导向。作为健康的成年人,应当通过勤工俭学、助学贷款等方式完成学业,培养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意识。依赖父母支付高等教育阶段费用的做法,不仅缺乏法律依据,也不利于个人的成长和发展。

案件基本信息

  • 审理法院: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24-07-2-022-001)
  • 判决时间:2023年9月5日
  • 原告:王某静
  • 被告:史某华
  • 判决结果:驳回王某静的诉讼请求

本文作者:曹义德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前反贪检察官,执业律师) 法律咨询:1887277899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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