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2009年,一项名为"一种多功能循环水处理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成功。2012年5月,该专利获得授权。然而,仅仅四个月后,即2012年9月28日,这项专利就因为未缴纳年费而被终止失效。
这不是一个普通的专利失效故事。原来,专利权人南某水产研究所和宇某公司与发明人姜某平之间存在着复杂的纠纷:姜某平曾是德某公司的员工,离职后成为宇某公司的股东。更重要的是,德某公司早在2010年、2011年就已经就这项专利的申请权权属问题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专利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下,专利权人为何会忘记缴纳年费?这究竟是疏忽,还是故意?德某公司认为,这是专利权人故意不缴年费导致专利失效,目的在于逃避可能的侵权赔偿。遂将南某水产研究所和宇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万元。
案情回顾
2009年9月28日,南某水产研究所和宇某公司作为共同申请人,就"一种多功能循环水处理设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2012年5月30日,该专利获得授权,专利权人为南某水产研究所和宇某公司。
姜某平曾是德某公司的员工,主要负责技术研发工作。离职后,姜某平成为宇某公司的股东,并担任技术负责人。
2010年,德某公司认为姜某平在德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公司资源完成了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发明专利申请权应归属于德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诉讼。
2011年,德某公司就同一事项再次提起诉讼。该系列案件一直在审理过程中。
2012年9月28日,涉案专利因未缴纳年费而被终止,专利权失效。
德某公司认为,在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作为登记专利权人的南某水产研究所和宇某公司,明知涉案专利可能存在权属争议,负有善意维护专利权效力的义务,却故意不缴纳年费导致专利权终止失效。这导致德某公司即便最终胜诉获得专利权,也只能获得一个已经失效的专利,无法实际使用也无法授权他人使用,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据此,德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南某水产研究所和宇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50万元。
两审裁判
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 南某水产研究所和宇某公司作为登记的专利权人,在明知涉案专利存在权属争议的情况下,负有善意维护专利权效力的义务;
- 专利权人未履行该义务,因过错致使专利权终止失效,给真正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判决南某水产研究所和宇某公司赔偿德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万元。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
南某水产研究所和宇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第一层: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的法律关系
法院认为,在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虽然登记的专利权人在法律形式上享有专利权,但该专利权的归属可能存在瑕疵。如果最终法院认定真正的权利人并非登记专利权人,则登记专利权人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在这一背景下,登记专利权人对于专利权的维持负有特殊的注意义务。
第二层:善意维护专利权效力的义务
法院明确指出,登记的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负有善意维护专利权效力的义务。这一义务的来源是诚实信用原则。
具体而言:
- 在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登记专利权人应当预见到专利权可能最终被判归他人;
- 登记专利权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持专利权的效力;
- 缴纳年费是维持专利权效力的基本要求,登记专利权人应当按时缴纳。
第三层:过错的认定与责任承担
本案中,南某水产研究所和宇某公司作为登记专利权人,明知涉案专利存在权属争议,明知德某公司正在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却未按时缴纳年费,导致专利权终止失效。这种不作为构成过失,应当对因此给真正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了50万元的赔偿金额:
- 涉案专利的技术价值;
- 德某公司的实际损失;
- 德某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 双方的过错程度。
实务启示
一、专利权维护义务的主体认定
本案确立了"登记专利权人承担善意维护义务"的原则。即使真正的权利人另有其人,登记专利权人也不能以此为由怠于履行维护专利权效力的义务。这一原则对于平衡专利权权属争议中各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权属争议期间的风险防范
对于正在经历专利权权属争议的企业或个人,本案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 如果你是原告(主张权利的一方):应当密切关注专利权的状态,一旦发现专利权可能被故意终止,应当及时介入,必要时可以代为缴纳年费,或者申请变更专利权人;
- 如果你是被告(登记专利权人):应当谨慎履行维护专利权效力的义务,避免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专利权终止而承担赔偿责任。
三、专利年费管理的制度化
实践中,很多企业因为内部管理不善,未能及时缴纳专利年费,导致专利权失效,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建议企业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 设置专利年费缴纳提醒机制;
- 指定专人负责专利维护工作;
- 建立专利档案管理系统,实时监控专利状态;
- 对于重要专利,可以考虑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四、维权成本的分担
本案中,德某公司虽然最终获得50万元赔偿,但与其主张的150万元仍有差距。这提醒我们,在主张侵权赔偿时,应当充分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和合理开支,否则可能面临部分诉请不被支持的风险。同时,维权过程中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也可以作为赔偿的一部分主张。
本文作者:曹义德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前反贪检察官,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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