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贵诉张某琴离婚纠纷案——拒绝扶养义务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1091条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方患病致残、无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经济帮助。"

1988年,徐某贵与张某琴相识。二十多年后的2014年,两人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开始同居,2016年再婚。此时的他们都经历过婚姻的离合,珍惜着这段来之不易的感情。

然而,命运在2019年9月投下阴影:张某琴突发脑出血。徐某贵起初支付了医疗费8625元,并参与了照顾。但之后,徐某贵与张某琴的女儿熊某因照顾事宜发生争吵。矛盾激化后,徐某贵做出了改变一切的决定:拒绝为张某琴办理出院手续,拒绝接张某琴回家。

张某琴被女儿接回自家护理,后因病情严重入住社会福利院。2020年4月,徐某贵向法院起诉离婚,被驳回。此后双方继续分居,互不联系。

张某琴因脑出血导致身体残疾,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工资微薄,生活陷入困境。2023年,徐某贵再次起诉离婚。张某琴提出反请求:徐某贵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和经济帮助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3年10月9日作出判决:准予离婚;徐某贵支付张某琴过错损害赔偿金3万元;支付经济帮助金3万元。

法院判决理由

关于离婚问题

双方均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准予离婚。

关于过错损害赔偿

法院认定,徐某贵在张某琴患脑出血后拒绝照顾的行为,构成对张某琴的遗弃。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徐某贵作为张某琴的丈夫,在妻子患病急需照顾的关键时刻,不仅未能履行扶养义务,反而拒绝办理出院手续、拒绝接妻子回家,将重病妻子推给他人照顾。这种行为属于"遗弃家庭成员"。徐某贵作为过错方,应向张某琴支付损害赔偿金3万元。

关于经济帮助

张某琴因脑出血致残、无劳动能力、退休工资低,属于生活困难。

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徐某贵有劳动能力、有经济来源,具有负担能力。法院酌定徐某贵支付张某琴经济帮助金3万元。

案件核心法律要点

第一,“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以构成刑事犯罪为前提。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损害赔偿"是民事责任,与刑法中的"遗弃罪"是不同层面的问题。

构成遗弃罪需要"情节恶劣”,例如因遗弃致被害人流离失所、走投无路,甚至死亡等。民事上的"遗弃"认定标准相对较低,只要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致使另一方生活陷入困境,即可认定。

本案中,徐某贵拒绝照顾患病妻子的行为,虽然尚未构成刑事犯罪,但已经构成民事上的遗弃,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得附加条件。

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权请求其给付扶养费。”

“扶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顾、精神上的慰藉。当一方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时,另一方的扶养义务尤为沉重。不得以"与他人发生矛盾"“感情不和"等理由拒绝履行扶养义务。

第三,一方患病致残、无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给予经济帮助。

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的"经济帮助"与"损害赔偿"是不同制度。损害赔偿是因为过错方的原因导致离婚,无过错方获得的法律救济;经济帮助是因为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基于公平原则给予的帮助,不以过错为前提。

本案中,徐某贵既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遗弃行为),也需要支付经济帮助金(因为张某琴生活困难),两项可以叠加。

第四,离婚被驳回后继续分居,再次起诉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

2020年4月徐某贵起诉离婚被驳回,此后双方继续分居一年以上。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应当判决离婚。

启示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

婚姻不是"合则聚、不合则散"的契约。夫妻之间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在困难时刻更加凸显。徐某贵与张某琴2016年再婚时,感情基础不能说不好。但在妻子最需要照顾的时候"一走了之”,换来的不仅是道德谴责,还有法院判决的60万元"代价”(损害赔偿3万+经济帮助3万)。

遗弃不只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律问题。徐某贵可能认为"我只是不管她,又没犯法"。但法律告诉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拒绝扶养患病配偶,可能构成民事上的遗弃,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对"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的行为,持否定态度。

经济帮助制度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民法典第1090条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基本生存权。张某琴脑出血致残,丧失了劳动能力,退休工资又低,如果没有经济帮助制度,她将面临极度困窘的境地。法律规定有负担能力的一方给予帮助,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和对弱者的保护。

分居期间扶养义务并不中止。即使双方已经分居、已经起诉离婚,在婚姻关系正式解除之前,扶养义务依然存在。本案中,徐某贵2020年4月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继续分居,但徐某贵在这段时间内依然对张某琴负有扶养义务,其拒绝照顾的行为依然构成遗弃。


本文作者:曹义德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前反贪检察官,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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