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翔诉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劳动者成功引进6个项目后离职,公司以未经审批项目亏损为由拒绝发放125万余元奖金。法院二审全额支持,认定公司拒绝履行审批义务构成侵权。"

2017年6月,一个普通的工作日,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开公司")投资开发部的内部会议上,时任部门经理彭宇翔汇报了部门项目引进的"成绩单":无锡红梅新天地、扬州GZ051地块、如皋约克小镇、徐州焦庄、高邮鸿基万和城、徐州彭城机械——六个商品房项目,全部由他主导引进。

根据城开公司2016年8月制定的《奖励办法》,成功引进商品房项目可获奖励,奖励总额按项目预期利润的0.1%至0.5%计算。部门随后向公司提交了六份奖励申请。

然而,这六份申请如石沉大海。城开公司以"部分项目奖励未经审批"“部分项目存在亏损"为由拒绝发放。此后的日子里,彭宇翔多次交涉无果,直到2018年他离职,这笔奖金始终未能兑现。

彭宇翔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城开公司支付应得的项目奖励。

一、争议焦点

庭审中,城开公司提出了两项抗辩理由:其一,部分项目的奖励尚未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其二,部分项目存在亏损,不符合发放条件。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奖金发放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的范畴,且相关奖励申请确实未经完整审批流程,因此驳回了彭宇翔的诉讼请求。

彭宇翔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审裁判理由

南京中院在庭审中向城开公司释明:如果彭宇翔现在提出审核申请,公司是否启动审批程序?

城开公司的回答出人意料——明确拒绝。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核心在于如何理解用人单位审批义务与劳动者奖金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具体从三个层面展开:

第一层:奖金请求权的成立条件

城开公司《奖励办法》规定,员工成功引进商品房项目即可获得奖励。该规定明确具体,当员工实际完成项目引进时,奖金请求权即已成立。城开公司作为规则的制定者和承诺者,理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二层:审批义务的性质认定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设定审批程序,其目的是确保奖金发放的规范性和准确性,而非设置劳动者获得奖金的前置障碍。审批义务应当理解为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程序,不能因此免除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应当承担的给付义务。

当劳动者已经完成工作任务、符合奖励条件时,用人单位启动审批程序是对自身承诺的履行,而非对劳动者的额外施舍。

第三层:拒绝审批的法律后果

城开公司明确拒绝启动审核程序,且其拒绝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未经审批”,法院认为这是城开公司自身不作为所致,不能作为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理由。劳动者已完成项目引进,奖励条件已成就,公司以自身原因造成的程序缺失来对抗劳动者的实体权利,于法无据。

关于"部分项目存在亏损",法院查明,《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计算基数是"项目预期利润"而非实际利润,且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项目实际亏损。即便存在亏损,公司也未能证明该亏损系因彭宇翔的原因造成。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城开公司支付彭宇翔项目奖励1,259,564.4元。

三、实务启示

1. 规章制度中的审批程序不能成为拒发奖金的挡箭牌

本案确立了重要原则: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设置内部审批程序来无限期拖延甚至拒绝履行其已经承诺的义务。当劳动者符合奖励条件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审批,而不能以"未审批"为由否定劳动者的权利。

2. 用人单位应当诚信履约

城开公司制定《奖励办法》是其主动承诺,劳动者基于该承诺努力工作、成功引进项目。当条件成就时,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后续执行问题,而非仅从自身便利出发设计条款。

3. 劳动者应注意保留证据

彭宇翔能够最终胜诉,离不开其保留了部门会议纪要、奖励申请等关键证据。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留存能够证明自己完成工作任务的书面材料,以便在发生争议时维护自身权益。

4. 拒绝审核的正当理由审查

法院在询问公司是否愿意启动审核时,公司的明确拒绝态度成为判决的重要参考。这提示用人单位:拒绝履行义务时必须有合理理由,且该理由能否成立将直接影响判决结果。


本文作者:曹义德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前反贪检察官,执业律师)

湖北江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1202110310748 法律咨询:18872778990(微信同号)

湖北江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1202110310748 · 法律咨询:18872778990(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