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7日,河北定州。一个普通的夏日午后,正在哺乳期的李某某被父亲李某和祖母刘某从母亲张某身边带走了。
张某多次要求探望女儿,但每一次都遭到拒绝。她试图联系丈夫,试图联系婆婆,试图通过各种方式见到自己的孩子。然而,回应她的只有沉默和拒绝。
从这一天起,母女分离长达数月。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28号——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由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情回顾:分居后的抢子风波
张某与李某于2019年5月结婚,2020年11月生育女儿李某某。2021年4月19日起,双方开始分居,协议离婚未果。
2021年7月7日,在李某某尚在哺乳期的情况下,李某及祖母刘某未经张某允许,将其带回定州老家。张某多次要求探望被拒绝。
2022年1月5日,张某提起监护权纠纷诉讼,诉求:送回李某某、继续行使监护权。2022年1月13日,另案离婚诉讼判决不准离婚。
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 李某作为李某某的父亲,有权携带照顾女儿
- 张某无证据证明李某未抚养保护好孩子
- 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女儿暂由母亲抚养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 分居期间一方或近亲属擅自带走未成年子女,构成对另一方监护权利的侵害
- 婚内分居期间监护权纠纷可参照民法典离婚后子女抚养规定处理
-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李某某暂由张某直接抚养;李某可探望,张某应协助配合。
法律分析:分居期间监护权保护的三个维度
第一维度:监护权利不可侵害
民法典规定的监护制度,其核心是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在分居状态下,父母双方对子女的监护权并不因分居而消灭或转移。
本案中,李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带走女儿并拒绝其探望,构成对张某监护权利的直接侵害。这种侵害表现为:
- 侵犯了张某对女儿的抚养权
- 侵犯了张某对女儿的探望权
- 侵犯了张某对女儿的监护权
第二维度:婚内分居期间纠纷的处理规则
虽然张某提起的不是离婚诉讼,而是监护权纠纷诉讼,但法院在处理时参照了民法典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
这一参照适用的法理基础在于:婚内分居与离婚,在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安排的意义上,具有高度相似性——双方已经无法共同生活,子女只能随一方生活。
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李某某被带走时不满两周岁且尚在哺乳期,按照上述原则,理应由母亲直接抚养。
第三维度:保护原则与具体个案
一审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李某未抚养保护好孩子",所以驳回诉讼请求。这一裁判思路存在偏差。
法院在处理监护权纠纷时,首先考量的应是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而非要求主张权利的一方证明另一方"不合格"。
二审法院的改判正是纠正了这一思路:即使李某并非"不合格",但不满两周岁的哺乳期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是基本原则,除非有法定的不宜情形。
案件启示
第一,分居期间切勿擅自带走子女。 无论出于什么目的,未经对方同意带走未成年子女,可能构成对对方监护权利的侵害。即使是父亲,在子女哺乳期内擅自带走,同样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监护权纠纷可以单独起诉。 不必等到离婚诉讼解决婚姻关系,监护权受到侵害的一方可以单独提起监护权纠纷诉讼,及时维护自身和子女的权益。
第三,哺乳期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 民法典的上述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母亲与婴幼儿特殊关系的保护。在子女不满两周岁且正在哺乳的情况下,父亲应当尊重这一原则,与母亲协商抚养安排。
第四,保留相关证据。 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应当注意保留能够证明对方拒绝配合、己方积极履行监护义务的证据,为可能的诉讼做好准备。
婚姻出现问题已经让人心力交瘁,子女被带走更是雪上加霜。法律为处于困境中的当事人提供了救济途径,关键在于及时主张权利、理性选择策略。
本文作者:曹义德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前反贪检察官,执业律师)
湖北江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1202110310748 法律咨询:18872778990(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