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文诉宋某欣离婚纠纷案——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认定与彩礼返还

综合三段婚姻模式——收取彩礼后拒绝共同生活,认定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判令全额返还彩礼8.6万元。"

2020年10月,张某文与宋某欣经人介绍相识。从相识到订婚不到一个月,10月23日便登记结婚,11月举行婚礼。张某文付出了彩礼8.6万元,期待着新婚生活的开始。

然而,婚后的日子与想象截然不同:宋某欣拒绝同房,不断索要钱物,举行结婚仪式后居住不满一个月便回了娘家。2021年3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彻底分居。

张某文向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宋某欣返还彩礼8.6万元。

一审判决:准予离婚,驳回返还彩礼请求

平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离婚问题,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准予离婚。

关于彩礼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彩礼问题应另案处理",驳回了张某文的返还彩礼请求。

二审判决:全额返还彩礼8.6万元

张某文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了宋某欣的婚史:2016年,宋某欣与李某结婚后离婚,两段婚姻均因"无夫妻实有"而短暂告终。2020年与张某文相识、结婚,是宋某欣的第三段婚姻。

济南中院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宋某欣的三段婚姻模式高度一致: 短时间内相亲、订婚、结婚→收取彩礼→拒绝共同生活→离婚。三段婚姻的时间跨度、行为模式高度相似,可以认定宋某欣并非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缔结婚姻,而是以收取彩礼为目的。

婚后共同生活时间极短: 结婚仪式后居住不满一个月即回娘家,双方未形成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

拒绝同房、不断索要钱物: 这些行为表明宋某欣自始无意与张某文建立真正的夫妻关系。

2021年10月26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关于彩礼的判决,改判宋某欣全额返还张某文彩礼8.6万元。

案件核心法律要点

第一,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彩礼返还的法定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了彩礼返还的三种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形式上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但法院仍然判决全额返还彩礼。理由是:宋某欣的行为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一方以结婚为手段、以获取财物为目的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法律保护的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婚姻,而不是以敛财为目的的婚姻交易。

第二,三段婚姻模式可以作为认定"借婚姻"的证据。

单一婚姻纠纷中,判断是"借婚姻索取财物"还是"正常离婚"往往比较困难。但当一个人反复、多次以相同模式缔结婚姻时,这种"模式一致性"本身就是重要的证据。

济南中院正是通过调取宋某欣之前两段婚姻的信息,比对时间跨度、行为特征,发现了高度一致的"三段婚史模式",从而认定其主观上并非以共同生活为目的。

第三,彩礼返还数额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法律并未规定彩礼必须全额返还还是部分返还,而是要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过错程度、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

本案全额返还的判决,是基于宋某欣主观恶意明显、共同生活时间极短、存在明显的借婚敛财行为等情节。

启示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

“闪婚"背后可能藏着陷阱。从相识到结婚不到一个月,张某文在最短的时间里完成了彩礼支付、婚礼操办,而宋某欣在最短的时间里完成了"收款撤离”。婚前充分了解对方的婚姻史、人品、经济状况,不是多余,而是必要。

彩礼的给付与返还是有法律规则的。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也不支持"白嫖"——如果双方确实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彩礼可能部分返还甚至不返还。但如果你遇到的是"职业结婚"的,法律的保护力度会更大。

举证责任很重要。二审之所以能够查清宋某欣的"三段婚史",是因为法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在诉讼中,当事人要尽可能提供证据线索,让法院能够全面查清事实。

离婚和彩礼问题可以一并处理。一审法院"彩礼问题另案处理"的做法是不恰当的。根据司法解释,彩礼返还问题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一并解决,不需要另行起诉。


本文作者:曹义德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前反贪检察官,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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