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某某诉罗某撤销婚姻纠纷案——隐瞒艾滋病能否撤销婚姻

艾滋病属于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的重大疾病,婚前隐瞒的,另一方可在知道后一年内申请撤销婚姻。"

2021年2月,岳某某与罗某在四川省雅安市登记结婚。这段婚姻的开始平淡无奇——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决定携手一生。婚前没有做医学检查,岳某某对罗某的身体状况一无所知。

两年后的2023年11月,一个普通的夜晚,岳某某无意间翻到罗某包里的药盒:“拉米夫定片"“替诺福韦片”——这些陌生的药名背后,是罗某从未提起的秘密。面对质问,罗某承认自己患有艾滋病,且在婚前就已经确诊,一直刻意隐瞒。

2024年8月,岳某某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这段婚姻。

法院判决:撤销婚姻关系

雨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艾滋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艾滋病、淋病、梅毒等疾病属于指定传染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疾病。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院认定,艾滋病作为指定传染病,对配偶的身体健康和婚姻家庭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

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民法典第1053条第二款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岳某某于2023年11月知悉罗某隐瞒艾滋病的事实,于2024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中间相隔不足一年,未超过法定一年除斥期间。

2024年9月19日,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岳某某与罗某的婚姻关系。

案件核心法律要点

第一,艾滋病属于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的"重大疾病"。

民法典第1053条的"重大疾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艾滋病不仅危害患者自身健康,还可能通过性接触传染给配偶,对另一方的身体健康和婚姻生活构成重大威胁。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实施后,患有艾滋病不再是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法律允许艾滋病患者结婚,但要求婚前如实告知。这是保障患者婚姻自由权利与保护配偶知情权之间的平衡。

第二,撤销权须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撤销权是形成权,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这一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不间断、不延长。超过一年,撤销权消灭,婚姻关系便成为合法有效的婚姻。

本案中,岳某某2023年11月知悉隐瞒事实,2024年8月起诉,时间节点踩得刚刚好。如果拖延到2024年11月之后,即使罗某确实隐瞒了艾滋病,岳某某也将丧失撤销权,只能选择离婚而非撤销婚姻。

启示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

婚前检查不是形式主义,而是对彼此负责。岳某某与罗某相识后不久便登记结婚,婚前没有进行全面体检,错失了最早发现真相的机会。如果进行了婚前医学检查,罗某的病情本可以在结婚前被发现——无论选择坦诚相告还是另作打算,都比婚后两年才发现要好得多。

重大疾病的告知义务是法定义务,不是道德选择。民法典第1053条将"如实告知"从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故意隐瞒重大疾病,面临的直接法律后果是婚姻可撤销。艾滋病患者有结婚的权利,但也有告知的义务。

撤销权的行使要快,别让权利"过期"。一年除斥期间看似不短,但在实践中很容易被拖延——忙着生气、忙着收集证据、忙着咨询律师,时间一晃就过去了。如果你决定撤销婚姻,务必在一年内启动法律程序。

撤销婚姻与离婚的法律后果不同。撤销婚姻是自始无效的婚姻,双方之间不产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离婚是解除合法有效的婚姻。通俗地说,撤销婚姻意味着"这段婚姻从未存在过",而离婚意味着"这段婚姻曾经存在过,现在结束了"。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上,两者的处理规则存在显著差异。


本文作者:曹义德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前反贪检察官,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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