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付抚养费——孩子能否起诉

离婚并非子女主张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支付抚养费。

2006年,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三年后的2009年8月28日,他们的儿子王小某出生了。然而,这个孩子的成长轨迹却与众不同——从呱呱坠地到蹒跚学步,从背上书包到走进课堂,所有开销都是母亲张某一人承担。

张某身有残疾,因身体原因待岗,月收入不足5000元。而王某自结婚至今没有工作,从未给过孩子一分钱的抚养费。更让人心寒的是,王某在生活上也没有给予孩子任何照顾、关心和教育。

这个家庭已经分居多年,但夫妻关系仍在法律意义上存续。2016年,当王小某7岁时,张某以王小某的名义,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基本案情

原告王小某(化名)与被告王某系父子关系,2009年8月28日出生。

成长过程中,王小某的所有开销一直由母亲张某承担。父亲王某在经济上没有承担任何抚养费用,生活上也没有给予照顾、关心和教育。

张某与王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目前仍为夫妻关系,但已分居多年。张某身有残疾,因身体原因待岗,月收入不足5000元。王某自结婚至今没有工作,也从未给过孩子抚养费。

原告王小某请求被告王某支付2016年1月起的抚养费。

争议焦点

夫妻双方尚未离婚,未成年子女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换言之,离婚是否为子女主张抚养费的前置条件?

法院认为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小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首先,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一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存续或解除而消灭。 法院指出,《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贯穿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始终。无论父母之间婚姻关系是否存续、是否分居,这一义务都不会改变。

其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支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抚养费纠纷的当事人是子女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子女是独立的诉讼主体。离婚并非子女主张抚养费的前置条件,父母是否支付抚养费,以其是否实际履行抚养义务为判断标准,不以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为前提。

第三,父亲王某应当支付抚养费。 法院查明,王某自结婚至今没有工作,从未给过孩子抚养费,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对孩子尽到了抚养义务。张某独自承担抚养责任,经济压力较大,王某作为父亲,应当履行其法定的抚养义务。

裁判结果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

一、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王小某2016年1月至本判决生效之月的抚养费;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5日前支付王小某抚养费800元,至王小某年满18周岁止。

启示

一、抚养义务与婚姻关系是两条独立的线。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独立于婚姻关系而存在的。无论父母之间婚姻关系如何——存续、破裂、还是分居——只要父母对子女有抚养能力,就应当履行这一义务。子女不会因为父母"还没离婚"而丧失获得抚养费的权利。

二、抚养费纠纷的诉讼主体是子女,而非提出离婚的一方。 本案中,是孩子王小某作为原告起诉父亲王某,而不是母亲张某起诉丈夫王某。子女作为独立的个体,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提醒我们:抚养费是孩子的权利,不是父母的"筹码"。

三、经济困难不是免除抚养义务的理由。 本案中,张某本身身有残疾、经济困难,但仍独自抚养孩子。而王某以没有工作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但这不能成为免除其法定义务的依据。法院判决王某按月支付抚养费,正是强调:无论个人处境如何,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能缺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4-14-2-022-001
  • 审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王小某(化名)
  • 被告:王某
  • 案由:抚养费纠纷

本文作者:曹义德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前反贪检察官,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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