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注册成个体工商户,还能认定劳动关系吗?

外卖骑手被平台要求注册成个体工商户后再签约,事故受伤后还能认定劳动关系吗?最高法指导案例238号给出明确答案。

2019年8月24日晚十点,苏州夏夜依然闷热。圣某欢骑着那辆跟了他几个月的电动车,穿梭在虎丘区浒墅关片区的街道间,手机屏幕上不断跳出新的外卖订单。

这是他当专送骑手的第四个月。每天早上八点,他要到站点报到,排班、接单、跑单,晚上八点左右收工。收入按订单提成,多劳多得,刮风下雨天还有补贴。听起来像份普通的工作——事实上,他自己也觉得这就是在"上班"。

然而当天晚上,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将这份"工作"推向了法律的风口浪尖。

事故发生后,圣某欢向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公司却拿出一份《项目转包协议》说:你不是员工,你是"个体工商户",我们之间是承包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圣某欢懵了。他清楚地记得,注册那天,他被要求对着手机镜头做人脸识别,然后念出"我要成为个体工商户"——他当时完全不明白这是什么意思,只是按要求操作。

一个注册动作,一份转包协议,真的能抹掉劳动关系吗?

基本案情

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江苏某网络公司")承包了某外卖平台在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片区的配送业务。2019年4月25日,圣某欢通过特定APP注册成为该外卖平台的专送骑手。

但专送骑手的注册,和人们想象中"下载APP就能接单"完全不同:

  • 必须通过站点授权才能下载注册APP,不是自由注册;
  • 平台根据定位向专送骑手派单,骑手不可拒绝——这是"派单制"而非"抢单制";
  • 因特殊情况不能接单,需申请订单调配,不能自己想不接就不接;
  • 骑手受专属站点管理,站长决定订单调配、骑手排班;
  • 骑手需按照排班上线接单,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
  • 薪资包括订单提成、骑手补贴及其他补贴等,结构等同于工资。

也就是说:有人管你上班时间、管你派单、管你考勤,收入按月发——这和人们印象中的"打工"几乎没有区别。

但圣某欢不知道的是,在注册过程中,平台已经悄悄给他埋下了一道"法律防火墙"。

注册时,他被要求进行人脸识别,并说出"我要成为个体工商户"。之后,他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与江苏某管理公司签订了《项目转包协议》。

协议白纸黑字写明:双方系独立的民事承包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2019年8月24日晚,圣某欢在外卖配送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受伤。

随后,他向公司主张工伤待遇。公司拿出那份《项目转包协议》,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圣某欢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驳回了他的请求。 他不服,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

圣某欢虽然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签订了《项目转包协议》,但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能否认定江苏某网络公司与其存在劳动关系?

具体拆解为两个层面:

  1. “个体工商户注册+转包协议"的形式,能否否定劳动关系的实质?
  2. 如果存在多层转包,劳动关系应当与哪家单位认定?

法院认为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21年8月2日作出判决:确认圣某欢与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的核心逻辑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注册+转包协议"不能否定劳动关系

法院查明,尽管圣某欢应平台要求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签订了《项目转包协议》,但从实际履行情况看:

  • 圣某欢必须通过站点授权才能注册APP,不具备自主注册的特征;
  • 平台强制派单,骑手不可拒绝,这是典型的劳动管理权;
  • 圣某欢需服从站点排班,在固定时间上线接单,具有人身从属性;
  • 劳动报酬由订单提成和各类补贴构成,体现多劳多得的特点;
  • 公司对骑手存在考勤、排班、派单调配等管理行为。

法院认为,虽然协议约定的内容显示双方为"承包关系”,但当协议约定与实际履行情况不一致时,应当以实际履行情况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

这是劳动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形式不能否定实质。

二、存在用工事实且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依法认定劳动关系

法院援引了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标准——支配性劳动管理

  •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具有管理、监督、控制的权力;
  • 劳动者是否在人身上、经济上从属于用人单位。

本案中,江苏某网络公司通过站点制度、派单制度、排班制度,对圣某欢形成了实质性的支配和管理。这符合劳动关系"管理从属性"的本质特征。

三、劳动关系与"关系最密切企业"建立

关于主体认定,法院认为:

圣某欢的配送工作由江苏某网络公司实际管理,劳动报酬也由该公司发放。根据**“实际用工管理主体+劳动报酬来源”**这两个核心因素,应认定圣某欢与江苏某网络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至于协议上出现的"江苏某管理公司",法院认为该公司与劳动者关系较为疏远,不是实际用工管理方。

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案作为指导案例238号发布,进一步明确:对于平台企业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协议的情形,劳动者主张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准确作出认定。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启示

启示一:形式上的"承包协议"不能否定实质劳动关系

不少平台企业为了规避劳动法责任,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再签订"承揽协议"“合作协议”,仿佛这样一来就不是"劳动关系"了。

但法律看的是实质,不是形式。

如果劳动者实际上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按时打卡上下班、收入按月发放、工作内容属于用人单位主营业务——无论签什么名字的协议,劳动关系都可能成立。

签订协议时,一定要看清楚协议内容,不要被"个体工商户"“承包关系"等词汇迷惑。如果实际履行中你还是在"打工”,法律会为你撑腰。

启示二:平台用工的"派单制"“排班制"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

本案中,“平台强制派单、骑手不可拒绝"“必须按排班上线"这些细节,成为法院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

如果你在平台工作,注意保留以下证据:

  • 排班记录、考勤记录(证明你按时上下班);
  • 派单记录(证明平台单方面派活);
  • 工资流水、补贴发放记录(证明按月获取报酬);
  • 工作群聊、站长管理记录(证明有人管你)。

这些证据在发生纠纷时,可能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

启示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应注意防范"被个体工商户"风险

本案中,圣某欢注册时被要求对着镜头说"我要成为个体工商户”——这显然不是他主动选择的结果,而是平台刻意设计的"法律规避"手段。

如果用人单位要求你注册个体工商户后再签约,一定要谨慎。

  • 个体工商户意味着你身份上不再是"劳动者”,可能失去工伤保险、劳动保护等权益;
  • 在发生事故后,可能面临"有苦说不出"的尴尬境地;
  • 签署任何协议前,务必看清内容,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

新就业形态的快速发展,不能以牺牲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为代价。国家高度重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护问题,人社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平台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件名称圣某欢诉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号(2020)苏0505民初5582号
裁判日期2021年8月2日
审理法院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核心法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指导意义明确"个体工商户注册+转包协议"情形下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本文作者:曹义德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前反贪检察官,执业律师) 法律咨询:1887277899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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