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某欢诉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外卖骑手注册时被要求对着镜头说我要成为个体工商户,随后以个体工商户名义签订承揽协议。派单不能拒绝、受站长排班管理、请假扣奖励——法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2019年4月25日,对江苏省苏州市的圣某欢来说,是一个普通的工作日。这天,他到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运营的外卖配送站点应聘,准备成为一名专送骑手。

站点负责人告诉他,注册需要走一个"特殊流程"。

圣某欢被要求对着手机镜头,清晰地说出五个字:“我要成为个体工商户。“随后,他以刚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名义,与总包方签订了一份《项目转包协议》。

这份协议约定:圣某欢作为独立承包商,承接外卖配送业务,独立完成工作,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然而,现实的"配送生活"与"独立承包商"的名头相去甚远——

每天的配送任务由平台系统派发,圣某欢不能拒绝,否则会被扣款;他需要接受站长的排班管理,每天打卡上岗;有事请假要扣发奖励;配送途中若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自行承担损失。

2019年8月24日中午,圣某欢在配送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事故发生后,网络公司否认与圣某欢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圣某欢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网络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通过"个体工商户注册+承揽协议"模式用工的骑手,与平台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网络公司抗辩称:圣某欢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以独立承包商身份签订《项目转包协议》,双方之间是平等的民事承揽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圣某欢作为个体工商户,应当自行承担经营风险。

圣某欢则认为:虽然名义上注册了个体工商户、签订了承揽协议,但实际工作中他受网络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的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之间实质上是劳动关系。

二、法院裁判理由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深入分析了双方之间的实际关系状况,而非仅依据协议名称作出判断。

第一层:揭开"个体工商户"的面纱

法院认为,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再签订承揽协议,是近年来部分平台企业采用的新型用工模式。这种模式通过将劳动关系"包装"为民事合作关系,达到规避劳动法责任的目的。

然而,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以实际履行情况为准,不能仅看协议名称。无论协议如何命名,只要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存在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就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个体工商户"的身份不能改变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的事实。

第二层: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支配性劳动管理

法院查明,在"专送"模式下,圣某欢与网络公司之间存在以下特征:

其一,准入控制:骑手必须通过站点授权才能注册APP,接入配送系统。这意味着圣某欢能否从事配送工作,完全取决于网络公司的授权。

其二,派单强制:平台派发的订单不能拒绝,否则会被扣款。这与承揽关系中"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工作"的特点截然相反。

其三,考勤管理:骑手受站长排班管理,需要每天打卡上岗。这是一种典型的劳动纪律管理。

其四,奖惩机制:请假扣发奖励、违反规定扣款等,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权。

法院认为,上述特征充分体现了网络公司对圣某欢的支配性管理,符合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指挥、监督和管理"这一核心特征。

第三层:多层转包不影响劳动关系认定

本案中,存在平台→总包方→网络公司→骑手的多层转包结构。网络公司主张,自己只是分包方,与圣某欢没有直接关系。

法院认为,劳动关系认定应当考察实际用工情况,寻找最密切联系的企业。本案中,网络公司是圣某欢实际提供劳动的对象,是各项管理指令的实际发出者,是骑手报酬的实际支付者。因此,应当认定圣某欢与网络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确认2019年4月25日至8月24日期间,圣某欢与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实务启示

1. “个体工商户+承揽协议"不能规避劳动关系

这是近年来新业态用工中最常见的"套路"之一。平台企业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再签订承揽协议,试图将劳动关系包装成民事合作关系。但法院明确表态:劳动关系的认定看实质不看形式,只要存在人身从属和管理关系,就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2. “专送"与"众包"的区别至关重要

本案中的骑手属于"专送"模式——有固定站点、固定排班、固定管理。相比之下,“众包"模式下骑手兼职、抢单、自主接单,人身从属性较弱,可能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劳动者如果希望获得劳动法保护,应当注意区分自己属于哪种模式。

3. 劳动者的实际权益是判断标准

法院在论述中特别强调,劳动法保护的是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认定劳动关系的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不能因为协议名称的改变而使劳动者失去法律保护。

4. 新业态用工亟需规范

本案反映了当前外卖、快递等新业态用工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平台企业通过层层转包、“去劳动关系化"等方式,试图规避劳动法责任。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用工秩序。期待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能够进一步规范新业态用工关系。

5. 证据意识不可或缺

骑手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注意留存证据:工作证、工牌、考勤记录、派单记录、工资流水、奖惩通知等,这些都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圣某欢能够胜诉,与他保留了相关证据不无关系。


本文作者:曹义德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前反贪检察官,执业律师)

湖北江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1202110310748 法律咨询:18872778990(微信同号)

湖北江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1202110310748 · 法律咨询:18872778990(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