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某欢诉江苏某网络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再签承揽协议不能改变劳动关系本质,主营业务转包时与劳动者建立最密切联系的企业为实际用人单位

案情回顾

2019年4月25日,江苏男子圣某欢注册成为某外卖平台专送骑手,看起来再普通不过。但接下来的操作,让他莫名其妙成了"个体工商户"——注册过程中,他被要求对着镜头说"我要成为个体工商户",随后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与江苏某管理公司(总包方)签订了《项目转包协议》。2019年6月13日,圣某欢正式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

2019年8月24日,圣某欢在配送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当他向公司主张工伤待遇时,公司却不承认劳动关系——理由是双方签订的是承揽协议,圣某欢是"个体工商户",不是雇员。

圣某欢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法院一审(2021年8月2日)支持了圣某欢的诉讼请求,确认2019年4月25日至8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后被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为指导性案例(第238号)。

裁判理由

一、“个体工商户"注册是规避劳动法的套路

法院一针见血地指出,圣某欢被要求对着镜头说"我要成为个体工商户"这一细节,充分暴露了企业的真实意图——通过让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再签订承揽协议,将劳动关系包装成商业合作关系,从而规避劳动法规定的用工主体责任。

这种做法具有明显的规避法律目的:

  • 劳动者被要求对着镜头说出特定话语,说明注册行为并非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
  • 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劳动者仍按原有方式工作,工作内容、地点、对象均无变化;
  • 所谓的"项目转包"不过是左手倒右手的虚假安排。

法院明确: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再签承揽协议,不能改变劳动关系的本质。 合同形式的改变,不能掩盖实际用工的真相。

二、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应认定劳动关系

法院从以下维度分析了圣某欢与江苏某网络公司之间的支配性劳动管理关系:

(一)APP下载须经站点授权。 专送骑手必须通过站点授权才能下载平台APP,这意味着圣某欢的从业资格受到公司控制。

(二)平台派单不可拒绝。 系统自动派单,骑手不可拒绝,这体现了对劳动过程的管控。

(三)受站长排班管理。 圣某欢须遵守站长安排的班次,请假会被扣奖励,说明其工作安排受到公司管理。

(四)报酬由公司确定。 骑手的报酬标准由公司制定,劳动者对报酬没有议价能力,体现经济从属性。

上述特征清晰表明,圣某欢虽然名义上是"个体工商户”,但实际上处于被管理、被支配的从属地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三、主营业务转包时实际用人单位的确定

本案还涉及一个重要问题:主营业务存在多层转包时,劳动关系应当认定在哪一层?

法院认为,与劳动者建立最密切联系的企业为实际用人单位。 本案中,江苏某网络公司承包了外卖平台的配送业务,圣某欢在实际工作中直接受该公司站点管理,虽然形式上与总包方签订了转包协议,但总包方并不实际参与用工管理,与劳动者建立最密切联系的是江苏某网络公司,故应认定该公司为实际用人单位。

实务启示

1. “个体工商户"套路不受法律保护。

一些企业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协议,试图以此切断劳动关系。本案明确否定了这一做法。无论合同形式如何设计,只要实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关系就依然成立。劳动者遇到类似情况,不要被"个体工商户"的名头吓住,法律保护的是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

2. 举证要注意留存"管理"证据。

骑手、配送员等新业态从业者,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注意保留以下证据:工资支付记录、考勤打卡记录、排班表、工作群聊天记录、站点管理人员的指令记录等。这些证据能够证明实际存在的管理关系,对于确认劳动关系至关重要。

3. 外卖骑手有权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确认了劳动关系,意味着外卖骑手在工作中受伤,有权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企业不能以签订了承揽协议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责任。骑手在发生交通事故等意外后,应当及时报警并保留事故现场证据,以便后续维权。

4. 总包方转发包不免除实际用工方责任。

一些企业通过多层转包的方式分散风险,但法院在认定劳动关系时会"穿透"表面合同,找到与劳动者建立最密切联系的实际用工方。本案中,虽然形式上存在总包方与骑手的转包协议,但实际管理骑手的是江苏某网络公司,法院据此认定劳动关系成立于这家公司,避免了劳动者维权无门的困境。


本文作者:曹义德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前反贪检察官,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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