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临时用水用电算不算交付达标——张杰诉绍兴祥生弘景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开发商用临时水电交房,购房者能否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法院认定临时水电未对购房人装修使用产生实质影响,不构成违约。"

2018年3月,浙江绍兴的张杰买了一套商品期房,合同白纸黑字约定2019年12月31日前交付。等了快两年,终于等到开发商通知收房,张杰却发现小区用的还是临时水电——不是市政正式供水供电。

张杰认为开发商构成逾期交房,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开发商则辩解说临时水电只是"暂时措施",不影响使用。这个争议,最终闹到了法院。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30日,张杰与绍兴祥生弘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生公司")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绍兴柯桥区"群贤府"小区一套商品房,总价214万余元,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前。

2019年12月31日,祥生公司通知张杰收房。张杰前往办理交房手续时,却发现小区至今使用的仍是临时用水和临时用电,尚未接通市政正式水网和电网。

张杰认为,开发商交付的小区不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商品房交付的强制性标准,不能算正式交房,遂拒绝收房,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祥生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祥生公司答辩称:临时水电是小区建设期间的过渡性安排,正式水电已在积极申请接通过程中,临时水电完全能够满足购房人的装修和使用需求,并未对张杰造成实质影响,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裁判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商品房交付的法定条件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商品房交付的基本条件包括: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实测面积符合合同约定、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具备使用条件。

本案中,涉案小区在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临时水电能够正常运转,满足购房人装修和基本居住需求。但临时水电毕竟不是永久性生活保障设施,供水供电的稳定性与正式市政管网存在差距,开发商以临时水电交房,确有瑕疵。

但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法院认为,判断违约行为是否"根本违约",关键看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临时水电虽非永久性设施,但其并不导致购房人无法装修、无法入住,开发商事后也及时接通了正式水电,张杰的合同目的并未落空。

一审法院认定:祥生公司交房存在瑕疵,但尚不构成根本违约,驳回张杰要求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张杰上诉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商品房交付标准问题,核心争议在于临时水电是否满足交房条件,以及瑕疵交付与根本违约的界限在哪里。

1. 临时水电的法律性质

临时水电是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期间向电力部门、自来水公司申请的施工用临时电源和水源。依据各地规定,临时水电一般不得作为永久性生活设施使用,部分地区明确要求商品房交付时必须使用正式市政水电。

但实践中,不少开发商在正式水电接通之前,会以临时水电先行交付,这种做法是否构成违约,需要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

  • 合同是否明确约定交付标准为"正式水电"
  • 当地法规是否强制要求商品房交付时须为正式水电
  • 临时水电对购房人实际使用的影响程度

2. 瑕疵交付与根本违约的区分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并非只有解除合同或支付巨额违约金一种。

本案中,临时水电虽存在瑕疵,但未达到"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因此不构成根本违约,开发商无需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但购房人可以主张因临时水电导致的不便或损失的赔偿。

3. 购房人的维权路径

如果购房人遇到类似情况,建议不要贸然拒绝收房,而应当在收房时做好以下取证工作:

  • 书面记录小区水电使用情况,可要求开发商出具书面说明
  • 拍摄现场照片或视频留存证据
  • 保留因临时水电导致的实际损失凭证(如额外支出的水电费、因无法正常用电导致装修延误等)
  • 就交付标准争议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合同约定和当地政策评估维权空间

启示

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细读交房条件条款。 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交付条件,包括竣工验收备案、水电气配套等,要看清楚是"具备条件"还是"正式开通”,两者的法律意义不同。

关注地方政策。 不同地区对商品房交付标准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部分城市对临时水电作为交房条件持否定态度,可以向当地住建部门核实。

理性对待瑕疵交付。 发现房屋存在瑕疵时,不建议采取拒绝收房这种激烈的对抗方式,而应当做好取证工作,通过协商或诉讼要求开发商整改并赔偿实际损失。


法律分析:曹义德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前反贪检察官,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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