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丈夫带孩子回了老家,妻子探望被拒,法院怎么判

夫妻分居期间,丈夫擅自带走尚在哺乳期的孩子回农村老家,妻子多次要求探望均被拒绝。妻子的监护权如何保障?法院参照民法典离婚后子女抚养规定,作出了这样的判决。

2021年7月的一个午后,河北省保定市某社区内,25岁的张某站在空荡荡的出租屋里,眼泪止不住地流。

就在几个小时前,她的丈夫李某和婆婆刘某趁她外出买菜的时候,把才几个月大的女儿李某某带走了。等她赶回河北定州市某村的时候,公婆家门紧锁,丈夫在电话里冷冷地说:“孩子我先带回老家养,你不用管了。”

张某想见孩子一面,哪怕只是抱一抱、喂一次奶。但接下来的大半年里,她无数次打电话、发微信,托人上门说情,换来的都是同一个答案——“不行。”

一个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就这样被迫与孩子分开了。

这不是一个关于离婚的故事。张某和李某的婚姻关系依然存续,只是两人从2021年4月开始分居。带走孩子的是孩子的父亲和祖母,没有家暴,没有遗弃,只是——丈夫觉得孩子跟着他在农村老家更好。

2022年1月,走投无路的张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基本案情

这个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228号,全称叫"监护权纠纷案",来自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和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某和李某是2019年5月登记结婚的,婚后在保定市某社区居住。2020年11月,他们的女儿李某某出生。

2021年4月19日,张某和李某开始分居。两人协商过离婚,但没达成一致。同年7月7日,李某某的父亲李某及祖母刘某,在未经张某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尚在哺乳期的李某某带走,回到河北省定州市某村老家。

从这一天起,张某就再也没见过女儿。

张某多次要求探望孩子,但李某每次都拒绝。两人婚姻关系还在,但孩子已经跟着李某和刘某在定州老家生活了大半年。张某连孩子现在长什么样都不知道。

2022年1月5日,张某以监护权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刘某将李某某送回,并依法继续行使对李某某的监护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很明确: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擅自带走未成年子女,另一方的监护权如何保障?

原告张某认为:自己和李某的婚姻关系依然存续,自己作为母亲,对李某某享有平等的监护权。李某和刘某擅自带走孩子并拒绝她探望,已经构成对她监护权的侵害。

被告李某认为:张某没有证据证明他没有抚养好孩子,孩子跟着他在老家生活得很好,张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


法院认为

一审:驳回诉讼请求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存在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因此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的逻辑是:你说我的监护权被侵害了,那你得证明对方没把孩子照顾好啊。既然证明不了,那你的请求就不成立。

张某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张某

2022年7月13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撤销一审判决;李某某暂由张某直接抚养;李某可探望李某某,张某予以协助配合。

这个判决的依据是什么?我们来仔细看看。


二审法院的核心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包含了两个层次的法律逻辑。

第一层:擅自带走孩子构成对另一方监护权的侵害

《民法典》第34条第2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相关义务。”

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李某、刘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将尚在哺乳期的李某某带走,致使张某长期不能探望孩子,这构成对张某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的侵害。

请注意这个措辞——侵害的是"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不是说父亲不能带孩子,而是未经另一方同意带走孩子并拒绝探望,是对另一方监护权的侵害。

第二层:分居期间监护权纠纷可参照离婚后子女抚养规定

对于分居期间的监护权纠纷,法律没有明确条文。二审法院的创新在于:参照适用《民法典》第1084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李某某在被带走时还不满两周岁,正处于哺乳期。法院认为,参照这一规定,李某某暂由母亲张某直接抚养为宜。

同时,法院还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对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也就是说,张某直接抚养孩子,但李某也有权探望,张某应当协助配合。


裁判要点

这个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指导案例228号发布,其裁判要点具有普遍适用性:

裁判要点一: 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擅自带走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与未成年子女相见的,构成对另一方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的侵害。

裁判要点二: 对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的监护权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对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这两个裁判要点,解决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监护权纠纷的两个核心问题:一是认定标准,二是处理规则。


启示

启示一:分居期间,一方擅自带走孩子可能构成侵权

很多人有一个误解:我是孩子的父亲/母亲,我带孩子走天经地义。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平等的。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带走孩子,并拒绝对方探望,都可能构成对另一方监护权的侵害。

这个案例确立的规则,对于打击"抢孩子"行为具有重要的司法指引意义。

启示二:哺乳期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民法典》第1084条明确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个原则不仅适用于离婚纠纷,也适用于分居期间的监护权纠纷。

对于尚在哺乳期的子女,母亲的抚养权和直接抚养地位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男方应当尊重这一法律规定,不能以"孩子跟我更亲"为由拒绝母亲抚养。

启示三:直接抚养方有协助对方探望的义务

很多人以为拿到了直接抚养权,就可以阻止对方探望孩子。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即便是直接抚养方,也有义务协助对方履行监护职责、行使探望权。

监护权和探望权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配合的关系。一方的监护权需要通过另一方的协助来实现探望;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也不能影响直接抚养方的正常抚养秩序。


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件名称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
案号(2022)冀0682民初XXX号(一审)/ (2022)冀06民终XXX号(二审)
裁判日期2022年3月22日(一审)/ 2022年7月13日(二审)
审理法院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一审)/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件类型监护权纠纷
核心法条《民法典》第34条第2款、第1058条、第1084条
裁判要旨分居期间一方擅自带走孩子构成对另一方监护权的侵害;分居期间监护权纠纷可参照民法典离婚后子女抚养规定处理

本文作者:曹义德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前反贪检察官,执业律师) 法律咨询:18872778990(微信同号)

湖北江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1202110310748 · 法律咨询:18872778990(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