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翔至今记得2017年那个收获满满的年份。
作为城开公司投资开发部经理,他带领团队一年之内成功引进6个项目,合同金额数亿元。按照公司《奖励办法》的规定,这6个项目完全符合获奖条件,奖励总额高达1689083元。
他信心满满地提交了6份奖励申请。
然而,直到他离职,这笔奖金始终没有发放。更让他困惑的是,公司明明认可这6个项目初步符合条件,却就是拖着不走最后的审批流程。
公司说:“具体分配明细未经审批。”
又说:“申请未经审批。”
仿佛一切都是流程的错,与公司无关。
彭宇翔不接受这个说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回放:168万奖金的"审批死循环"
彭宇翔是城开公司投资开发部经理,2017年是其职业生涯的高光时刻。
这一年,他所在的部门成功引进6个项目,与多个合作方签订了正式合同。项目符合城开公司《奖励办法》规定的受奖条件,这一点公司并不否认。
彭宇翔按照公司规定,提交了6份奖励申请,申报的奖励总额为1689083元。
然而,这笔奖金的命运却陷入了一个诡异的"审批死循环":
公司层面认可这6个项目初步符合受奖条件。但每一次彭宇翔询问奖金何时发放,得到的答复都是——“具体分配明细未经审批"或"申请未经审批”。
彭宇翔等了又等,一直等到自己从公司离职,这笔奖金依然没有发放到位。
公司抗辩的理由很"程序化":没有审批就没有依据,没有依据就不能发钱。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法官询问城开公司:你们是否会启动审核程序?
公司明确回答:不会。
这个回答让公司彻底失去了主动权。
法院裁判:公司恶意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
一审法院认定城开公司应当支付彭宇翔奖金1259564.4元,城开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的裁判逻辑清晰有力:
第一层:奖励条件已经成就
法院查明,6个项目确实符合《奖励办法》规定的受奖条件,这一点公司也认可。劳动者完成了约定的工作任务并达到获奖标准,奖励条件已经成就。
第二层:审批义务是用人单位的责任
法院特别指出,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完成绩效后可获得奖金,那么及时审核劳动者的奖励申请、决定是否发放及如何发放,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这个义务不能被无限期拖延,更不能被用作拒绝发放奖金的挡箭牌。
第三层: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构成恶意阻止
本案中,公司既认可项目符合条件,又以"审批未完成"为由拒绝发放。更关键的是,当法院询问公司是否启动审核程序时,公司明确拒绝。
法院认为,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审批义务,本质上是恶意阻止奖励条件成就。根据《民法典》中"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的规定,应当视为彭宇翔的获奖条件已经成就。
案件启示
启示一:奖金不是"施舍",符合条件就有权要求
很多企业把年终奖、绩效奖金视为"企业施舍",认为发不发完全看公司心情。这种认知是错误的。如果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获得奖金的条件,劳动者达标后,这个奖金就是其应得的劳动报酬,不是可有可无的"福利"。
启示二:用人单位不能故意制造"审批难产"
本案公司典型的做法是:制度写得好、条件定得清、但就是拖着不审批,让你永远"差一步"。这种故意制造程序障碍阻止奖金发放的行为,在法律上会被认定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企业自以为聪明设置障碍,实际上是给自己挖坑。
启示三:劳动者要注意保留证据
彭宇翔能够胜诉,关键在于他保留了奖励申请提交记录、公司认可项目符合条件的证据。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注意保存:奖励制度文件、绩效完成证明、奖励申请提交记录、公司回复或审批记录等。一旦发生争议,这些证据就是维权的基石。
作者:曹义德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2110310748 | 电话:18872778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