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关系——孩子想跟爸爸但妈妈无力抚养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的处理,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综合考虑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抚养意愿及未成年子女的意愿。

2007年9月2日,余某仪和谭某威的儿子小辉(化名)出生了。这是一个承载着父母希望的名字,却承载着一条比大多数孩子更艰难的人生路——小辉是一名智力三级残疾的孩子。

三年后的2009年11月,余某仪与谭某威离婚,小辉由母亲余某仪直接抚养。2016年,经法院调解,谭某威每月支付小辉抚养费600元。

时间来到2022年。64岁的余某仪面临人生中最大的困境之一:她的母亲——小辉的外婆——患上了癌症。作为独生子女的余某仪,必须全身心照顾患癌的母亲。为此,她辞去了工作。没有了工作,意味着没有了收入。

余某仪的生活陷入了困境:母亲需要照顾,孩子需要抚养,而她已经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无奈之下,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由父亲谭某威直接抚养小辉。

然而,谭某威并不愿意。他的答辩理由是:已经再婚并生育了一子,因工作性质需要常年外出,无力抚养小辉。

基本案情

余某仪与谭某威于2006年登记结婚,于2007年9月2日生育一子小辉(化名,智力三级残疾)。

2009年11月,二人离婚,小辉由母亲余某仪直接抚养。2016年,经法院调解,谭某威每月支付小辉抚养费600元。

2022年,余某仪因需照顾患癌母亲而辞去工作,已无收入,生活拮据,无力继续抚养小辉,请求变更为由谭某威直接抚养。

谭某威辩称其已再婚并生育一子,因工作性质需要常年外出,无力抚养小辉,不同意变更。

小辉表示希望到父亲身边生活。

争议焦点

在直接抚养人余某仪已无力继续抚养、但被请求变更的谭某威也以各种理由拒绝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这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核心问题是:什么才是最有利于这个特殊家庭未成年子女的选择?

法院认为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变更为由谭某威直接抚养小辉。

谭某威不服上诉。二审过程中,承办团队进行了深入调查了解到更多细节:小辉系智力三级残疾,外婆肢体残疾且身患癌症,余某仪及外公为照顾患癌外婆已精疲力尽。

首先,变更抚养关系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法院指出,《民法典》明确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全力和义务。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的处理,应当综合考虑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抚养意愿,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尤其在子女有一定认知能力的情况下),以及变更后的实际生活状况。

其次,余某仪已无力继续抚养。 法院查明,余某仪为照顾患癌母亲而辞去工作,已无收入,生活拮据。作为小辉的主要照顾者,她已经无法继续承担抚养责任。

第三,谭某威具有相对更强的抚养能力。 法院认为,虽然谭某威工作繁忙、需要常年外出,但其已再婚并生育一子,家庭结构相对完整,具有相对更强的经济能力。这与小辉的实际需求相匹配——一个智力残疾的孩子,需要稳定的经济支撑。

第四,小辉表达了跟随父亲的意愿。 法院特别指出,小辉虽然存在智力残疾,但具有一定认知能力,其明确表示希望到父亲身边生活。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尤其是在子女能够表达自己意愿的情况下。

最终,在穷尽调解手段后,法院判决变更抚养关系,以保障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

裁判结果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变更为由谭某威直接抚养小辉。

谭某威不服上诉。二审过程中,经承办团队深入调查,最终调解结案。

启示

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是处理抚养纠纷的首要原则。 无论是变更抚养关系还是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纠纷,法律的首要考量都是什么最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本案中,小辉作为智力残疾儿童,其需求与普通儿童不同——他需要更稳定的经济支撑和更完善的照顾体系,这是法院判决变更的关键因素。

二、抚养能力是相对的,经济能力是重要考量。 很多人在离婚时争夺抚养权,却忽视了抚养孩子需要切实的能力。余某仪虽然深爱小辉,但当她因家庭变故失去经济来源后,已无力继续抚养。而谭某威虽然工作繁忙,但其相对更强的经济能力,能够为小辉提供更稳定的生活保障。法院的判决是基于实际情况的务实选择。

三、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应当被尊重。 本案中,小辉虽然存在智力残疾,但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希望到父亲身边生活。法院在审理时充分考虑了这一点。这提醒我们:即便是离异家庭的孩子,也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意愿,他们的声音应当被倾听和尊重。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4-18-6-022-001
  • 审理法院: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 上诉人:谭某威
  • 被上诉人:余某仪
  •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本文作者:曹义德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前反贪检察官,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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