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玥在大都会公司工作了整整六年。
从战略部高级经理到公司离不开的业务骨干,她把最好的青春年华奉献给了这家公司。2017年10月,一纸通知打破了平静——公司决定撤销战略部。
这不是她的错。公司经营需要,组织架构调整在所难免。
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却始终找不到合适的岗位。12月29日,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了与房玥的劳动合同。
这一天,距离新年只有两天。房玥工作到离职当天,当年全年的工作任务她已经全部完成。
然而,公司次年3月发放年终奖时,没有她的份。
理由是《员工手册》的规定:“年终奖金按公司业绩、员工表现计发,前提是员工在当年度10月1日前已入职,若员工在奖金发放月或之前离职,则不能享有。”
房玥不服。她在2017年度完成了全部工作,10月1日前入职,年终奖凭什么不给?
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138600元。
法院裁判:离职原因和时间都要看,不能"一刀切"
一审法院判决房玥败诉。房玥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年终奖的发放不能机械套用"在岗才能拿"的规则,而应当综合考量多个因素。
第一层:离职原因很关键——非因劳动者过错
法院查明,本案中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不是房玥的过错,更不是她主动辞职。公司撤销战略部是公司层面的经营决策,非劳动者可控范围内的原因。
法律规定年终奖争议处理应当考虑"离职原因",正是因为如此——如果劳动者因为公司原因被迫离职,却还要承担"离职无年终奖"的不利后果,显然不公平。
第二层:工作时间要考量——已完成全年任务
房玥工作至12月29日,当年全年的工作任务她已经完成。公司次年3月才发放年终奖,说明奖金对应的是整个年度的工作表现和贡献。房玥在年度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并完成了全部工作任务,应当视为她为该年度的奖金池做出了贡献。
第三层:举证责任要分配——公司不能证明不符就要给
根据相关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年终奖,用人单位应当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
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玥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反而是房玥提供了证据证明自己全年正常工作、完成了职责范围内的全部任务。
综合以上三点,二审法院改判:房玥胜诉,有权获得2017年度年终奖。
案件启示
启示一:“在岗才能拿年终奖"的条款不是铁律
很多企业的员工手册规定"年终奖发放时不在职不予发放"或类似条款。但这不代表企业可以据此拒发所有离职员工的年终奖。法院会审查离职原因、时间节点、工作完成情况等多个因素,不是简单看"人在不在岗”。
启示二:因公司原因被辞退也要敢于主张年终奖
很多劳动者误以为"人都走了还好意思要年终奖",或者"公司规定这样写的,我没办法"。实际上,如果你的离职不是因自身过错或主动辞职,而是公司方面的原因(如组织架构调整、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等),并且你完成了当年工作任务的,完全有权主张年终奖。放弃主张等于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
启示三:保留全年工作记录很重要
房玥能够胜诉,关键在于她能够证明自己全年正常工作、完成了全部工作任务。劳动者应当注意保留:工作记录、业绩报告、考核结果、工作邮件、项目完成证明等。这些证据在发生年终奖争议时,是你主张权利的有力支撑。
作者:曹义德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2110310748 | 电话:18872778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