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某诉杨某同居关系纠纷案——假离婚买房纠纷法律后果

离婚协议经民政登记即有法律效力,假离婚不影响协议效力;同居期间各自名下存款不因共同开销而混同;一方房屋装修出资可酌情折价。"

2013年7月,俞某与杨某走进民政局,签下离婚协议。协议白纸黑字:A房屋归俞某,俞某补偿杨某150万元,50万元存款归杨某。这对2002年登记结婚的夫妻,用一纸离婚证换来了购房资格——他们要用"B房屋"的名义再买一套房,绕开当时的房屋限购政策。

离婚当天,杨某就开始看房。7月31日,B房屋购入,登记在杨某名下:首付款61万余元,来自杨某父亲转账的104万元,剩余62万元办理了银行贷款。俞某支付了B房屋的装修款7.8万元。2016年起,俞某每月向杨某转账数千元。2017年11月,两人彻底分居。

此后,俞某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B房屋及杨某名下的存款。

一审:驳回分割房屋请求,判令装修折价6万元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B房屋的归属问题

离婚协议约定A房屋归俞某、俞某补偿杨某150万元、B房屋的出资全部来自杨某父亲及杨某本人贷款——这三项约定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财产分割方案。俞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即应对其法律效力负责。无论双方离婚的真实原因是什么,这份协议经过民政部门登记,即产生法律效力。

“假离婚"在法律上并不存在。法律只审查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不审查离婚动机。俞某主张"为买房而离婚”,但未能举证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因此协议效力应予维持。

B房屋登记在杨某名下,首付款由杨某父亲出资,房贷由杨某偿还,俞某未取得产权登记。一审法院认定该房屋不属于双方共同财产,驳回俞某的分割请求。

关于装修折价问题

俞某支付了B房屋装修款7.8万元,该房屋由双方共同居住使用。一审法院酌定杨某支付俞某装修折价款6万元。

二审:维持原判

俞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双方同居期间,各自名下的存款不因共同生活开销而当然混同。俞某每月向杨某转账数千元的款项性质不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属于共同财产分割范畴。

案件核心法律要点

第一,离婚协议经民政登记即发生法律效力,“假离婚"不影响协议效力。

我国民法典第1076条至第1078条规定了离婚协议的效力。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条件是"婚姻关系解除”。一旦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协议即生效。夫妻双方试图通过"假离婚"规避房屋限购政策,在法律上毫无意义——离婚就是离婚,协议就是协议。

第二,同居期间各自名下存款不因共同开销而混同。

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不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而同居期间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3条)。俞某每月向杨某转账的款项,在转账当时即成为杨某名下的存款,不会因为双方共同居住而转化为共同财产。

第三,一方房屋装修出资可酌情折价。

装修款是对房屋的添附,不同于房屋所有权。俞某支付的7.8万元装修款,使房屋价值增加,一审法院酌定6万元的折价款,是在充分考虑房屋折旧、居住使用情况等因素后作出的合理判断。

启示

本案警示我们:

“假离婚"是风险极高的法律游戏。2013年为买房而离婚,2017年彻底分居,2018年起诉——俞某用了五年时间,付出了婚姻和财产的双重代价,最终连一套房屋的首付款都没有拿回来。

离婚协议不是"君子协定”,而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一旦签字,即受约束。任何以规避政策为目的的"假离婚",都可能演变成"真散伙"。法律不惩罚"动机不纯",但会严格执行"白纸黑字"。

同居关系的财产规则与婚姻关系存在本质区别。同居期间各自挣的钱归各自所有,不会因为一起吃饭、一起住就自动变成"共同财产"。如果希望同居期间财产共有,必须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约定。

为他人房屋支付装修款,保留好付款凭证。装修款是可以主张返还或折价的,但前提是有证据证明你确实出了这笔钱。口头承诺往往在法庭上苍白无力。


本文作者:曹义德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前反贪检察官,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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