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万得跳槽到B站:为什么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改判赢了

员工从金融数据公司跳槽到视频网站,公司主张违反竞业限制索赔200万,为什么二审法院支持了员工?指导案例190号揭示竞业限制审查的核心标准。

2020年8月6日,王山走出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办公楼,手里攥着离职证明,心里其实挺轻松的。

两年多前他入职万得,做智能数据分析,月薪两万的岗位。离职前的最后一个月,他签过一份《竞业限制协议》,但彼时他想的是:反正换个行业,应该没什么问题。

一个月后,他入职了上海哔哩哔哩公司。

又过了三个月,万得公司一纸诉状将他告上仲裁,要求他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6796元、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仲裁裁决支持了万得公司。

王山懵了——他从一家金融数据公司,跳到一家视频娱乐网站,怎么就违反了竞业限制?


基本案情

故事得从头说起。

2018年7月2日,王山入职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山从事智能数据分析岗位工作,月工资20000元。

2019年7月23日,在职期间,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王山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加入与万得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万得公司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2020年7月27日,王山以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8月6日,王山入职上海哔哩哔哩公司。

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看,两家公司确实有不少重合的字眼——都是"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020年11月,万得公司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包括:

  • 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 返还已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6796元;
  • 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200万元。

仲裁裁决支持了万得公司的全部请求。

王山不服,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浦东新区法院一审认定:

万得公司与哔哩哔哩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含"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两者存在经营范围重合,构成竞争关系。王山入职哔哩哔哩公司,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

法院判决:

  • 王山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 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6796元;
  • 支付违约金24万元。

王山仍然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很清晰:

王山入职哔哩哔哩公司,是否违反了与万得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

具体而言:万得公司作为金融数据信息服务商,哔哩哔哩公司作为视频娱乐平台,两者是否属于"有竞争关系的单位"?


二审法院怎么认为

上海一中院二审后认为,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存在问题。

2022年1月26日,二审法院作出改判:

  •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
  • 王山无需返还补偿金6796元;
  • 王山无需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改判的关键理由在于:不能仅从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来认定竞争关系。

核心观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等于实际竞争关系

二审法院的裁判思路非常清晰:

首先,竞争关系的认定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内容。

万得公司的主营业务是Wind金融终端,这是一款专业的金融数据和分析软件,服务对象是金融机构、投研人员、机构投资者等金融专业人士。简单说,万得是一家To B的金融数据服务商。

哔哩哔哩公司的主营业务是视频内容平台,主要提供视频播放、内容创作、社区互动等服务,主要受众是年轻用户群体,以娱乐内容消费为主。哔哩哔哩是一家To C的视频娱乐平台。

两家公司虽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都有"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等字样,但实际经营内容完全不同

其次,服务对象和产品受众是判断竞争关系的重要标准。

万得的Wind金融终端,主要服务数十万金融专业人士,这些人需要的是专业数据、量化工具、金融分析——是"工作"场景。

哔哩哔哩的用户,大部分是来看视频、追番、发弹幕、找娱乐的年轻人——是"娱乐"场景。

两个市场、两类用户、两种需求,交叉重合的可能性极低。

最后,法院综合认定:两家公司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所对应市场并不重合,不构成竞争关系。

基于此,王山入职哔哩哔哩公司,不构成对《竞业限制协议》的违反。

最高法将本案作为指导案例190号发布,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审查劳动者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不应仅从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进行认定,还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方面是否重合进行综合判断。


三点启示

启示一:竞业限制的"竞争关系"不能只看营业执照

很多企业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习惯性地认为只要新单位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与本公司有重合,就构成了竞争关系,进而主张员工违约。

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只是工商登记的形式要件,不代表企业的实际经营内容。

判断竞争关系,应当看:

  • 企业实际提供什么产品或服务;
  • 这些产品或服务面向什么人群;
  • 这些人群的需求是否存在交叉。

同样道理,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新入职单位与原单位只是"经营范围字面上重合",但实际市场定位、产品内容、目标客户完全不同,也完全可能不构成竞争关系。

启示二:证据意识很重要——王山举证了什么

二审能够改判,一个关键原因是王山举证证明了万得公司和哔哩哔哩公司实际经营内容的差异

他证明了:万得公司的Wind金融终端主要服务金融专业人士;哔哩哔哩主要提供视频和娱乐内容;两家公司对应市场不同。

这提示我们:在竞业限制纠纷中,证据是决定胜负的关键。

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都应当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

  • 原单位实际主营业务、主要产品的证据;
  • 新单位实际主营业务、主要产品的证据;
  • 两家单位服务对象、市场定位差异的证据。

启示三:竞业限制协议不是"万能锁",违约责任须合理

万得公司最初主张的违约金是200万元,最终一审判决24万元,二审则完全不支持违约金。

这个结果也提醒企业: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并非张口就能要来。

根据司法实践,竞业限制违约金的合理性需要考虑:

  • 劳动者的在职期间的薪资水平;
  • 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
  • 违约行为的实际严重程度;
  • 用人单位实际损失情况。

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可能会依据公平原则进行酌减。

对于劳动者而言,也不要因为签了竞业限制协议就"束手束脚"。如果新单位与原单位确实不存在竞争关系,完全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就业权利。


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件名称王山诉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案号(2021)沪0115民初35993号 /(2021)沪01民终12282号
裁判日期2022年1月26日(二审)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
案件类型竞业限制纠纷
核心裁判要点认定竞争关系应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综合判断,不应仅以经营范围重合为依据
指导意义最高法指导案例190号,明确竞业限制纠纷中竞争关系的审查标准

本文作者:曹义德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前反贪检察官,执业律师) 法律咨询:1887277899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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