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的一个深夜,海悦花园小区业委会办公室里灯火通明。桌上堆满了文件,《议事规则》的修订稿被反复翻阅,页脚已经卷起了边。业委会主任老张摘下老花镜,在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下面重重画了两道横线——这两条,将在未来四年里成为小区治理的核心争议焦点。
时间来到2021年1月。一纸公告贴在小区每个单元的公告栏里,同时出现在业委会的微信公众号上。公告宣布:定于1月22日召开业主大会,就包括"授权业委会聘请律师通过诉讼解决物业管理用房问题"在内的13项议题进行表决。公告用醒目的字体提示业主参照《议事规则》第11条、第12条——这意味着,如果你不投票,视为你同意多数业主的意见。
消息传开后,业主们反应各异。有的业主当天就现场签收了表决票,有的则发现表决票被塞进了门缝、投进了信报箱。租客代收、邻居代转,各种情况都有。1月22日,居委会工作人员全程监督开箱计票。统计结果让不少人吃了一惊:小区共有1083户业主,实际参会1083户——其中未发表明确意见、按照《议事规则》计入"已表决多数"的,共有611票。
议题3和议题4,就这么以超过半数的票数通过了。
然而,作为小区最大业主之一的中海公司,却对此耿耿于怀。这家同时也是小区建设单位的企业,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这两项议题。中海公司的理由很明确:《民法典》规定的"参与表决",应当是业主实际投出表决票;业委会把表决票交给承租人等非业主的第三人,送达方式不符合《议事规则》的约定。
这起案件很快在业主群体中引发热议。有人担忧:如果没投票也算数,那以后业主大会的决议还有公信力吗?也有人庆幸:还好有这条规则,否则不知道多少业主大会因为参与人数不足而流于形式。
一、表决票有效送达的认定标准
案件争议的首要问题是:表决票有没有有效送达?
中海公司坚持认为,业委会将表决票交给承租人等非业主第三人,这种送达方式不符合《议事规则》的约定。《议事规则》第11条明确规定,表决票送达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业主本人当面领取;二是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或者房屋内,并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
法院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首先,从文义解释的角度,《议事规则》第11条明确列出了两种送达方式,并未将"投入信报箱或房屋内"限定为必须由业主本人亲自接收。只要符合"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或者房屋内"这一空间要件,以及"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这一程序要件,即可认定为有效送达。
其次,从目的解释的角度,业主大会制度的本质是实现小区共同事务的民主管理。如果机械地要求每张表决票都必须由业主本人亲自签收,无异于在事实上给业主自治设置了一道几乎无法逾越的障碍——毕竟,在现代社会,业主长期不在小区居住、将房屋出租等情况极为普遍。
更重要的是,业委会在送达表决票的同时,还通过楼宇公告栏、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发布了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详细告知了会议议题和《议事规则》第11条、第12条的内容。这种"组合拳"式的通知方式,实际上比单纯的表决票送达更能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法院最终认定:案涉表决票已经有效送达。
二、业主自治与法定程序的边界
第二个核心问题是:业主大会按照《议事规则》“未反馈意见视为同意多数意见"的方式进行表决,是否符合《民法典》第278条的规定?
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回溯到《民法典》修订的历史背景。《物权法》第76条曾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这一规定在实践中遇到了很大困难——很多小区因为参与表决的业主人数始终达不到规定比例,导致业主大会长期无法作出有效决议。
《民法典》第278条吸取了这一教训,将表决通过的比例由"以全体业主为基数"调整为"以参与表决的业主为基数”。这一重大修改的立法本意,正是为了在保障业主自治与提高决策效率之间寻求平衡。既然立法机关已经意识到原有的计算方式存在问题,并主动降低了业主大会的决策门槛,那么,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参与表决的具体方式进行细化约定,自然也在立法者的预期范围之内。
《民法典》第278条第2款明确规定,业主大会的表决形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这意味着,立法机关已经将参与表决的具体方式这一事项,授权给了业主通过议事规则自行决定。
当然,权利的行使也伴随着义务的履行。采用"未投票视为同意多数意见"这一规则的前提,是业主大会必须切实保障每位业主的知情权——让业主知道要开会,知道要表决什么,知道不投票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在本案中,业委会通过公告栏公告、微信公众号推送、楼栋通知等多种渠道反复告知,已经尽到了充分的告知义务。
三、未投票行为的法律定性
中海公司还有一个质疑:那些没有实际投票的业主,他们的真实意愿到底是什么?也许是反对,也许是弃权,凭什么把他们算作"同意"?
这个问题触及了业主大会制度的根本逻辑。
从法律性质上看,业主大会决议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决议行为。决议行为的特殊性在于,它不是要约与承诺的简单叠加,而是按照一定的程序规则,将分散的个人意志汇聚为统一的集体意志。这种汇聚方式,可以是"一人一票、票数决胜",也可以是"沉默即同意"的推定规则。
《民法典》第140条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能视为意思表示。而《议事规则》第12条正是这样一种约定——全体业主在2017年修订《议事规则》时,已经以"共同约定"的方式认可了这种推定规则的法律效力。
换言之,如果你是在2017年《议事规则》修订后购买的海悦花园房产,你购房时就知道或应当知道这套规则的存在;如果你是在2017年之前购房的,你作为小区业主参与了《议事规则》的修订,或者至少有机会参与而放弃了行使权利。无论哪种情况,“未投票视为同意"都不是对业主意志的强制剥夺,而是对业主"沉默"行为的一种法律拟制。
对于那些确实有不同意见但因种种原因未能及时投票的业主来说,这恰恰说明了一个道理:业主自治不是一句空话,它需要每一位业主的积极参与。如果你对小区公共事务漠不关心,就不能怪规则对你不利——因为你当初同意了这个规则,或者至少没有在它被制定时站出来反对。
本案带来的三点启示:
第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不是小事,应当慎之又慎。 本案中,正是2017年修订的《议事规则》第11条、第12条这两款规定,成为了争议解决的关键依据。如果这两条规定缺失或不明确,业主大会的召开和决议的效力都将面临巨大不确定性。建议各小区在修订议事规则时,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场景,对送达方式、计票规则、异议程序等作出尽可能详尽的约定。
第二,业委会在组织业主大会时,应当"穷尽送达手段、留足证据”。 本案中,业委会不仅当面送达了大部分表决票,还通过公告栏、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反复公告,最终法院认定送达有效。反观实践中一些业委会图省事,仅在公告栏贴一张通知了事,这种做法在发生争议时极易陷入被动。建议业委会在送达表决票时,同步做好签收记录、照片留档、第三方见证等证据保全工作。
第三,业主怠于行使权利将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611户未投票的业主,他们的沉默被法律拟制为"同意"。这提醒我们,业主自治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你有权参与决定小区事务,也有义务关注小区事务并及时表达意见。如果因为自己的懈怠错过了表达意见的机会,就不能事后翻悔。要求撤销业主大会决议的前提,是你能够证明程序存在重大违法,而不能仅仅因为自己没投票就主张决议无效。
业主大会是小区治理的核心平台,业主大会决议的效力关系到每位业主的切身利益。这起案件给我们的最大启示也许是:在业主自治的框架下,规则先行、程序正义、权利与义务对等,这三条原则缺一不可。唯有尊重规则、积极参与,才能真正实现小区事务的善治。
本文作者:曹义德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前反贪检察官,执业律师) 法律咨询:18872778990(微信同号)
本案来源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2民初16号民事判决。文中单位名称均已作匿名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