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基本概念
专利类型
1. 发明专利
- 保护对象: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 保护期限:20年
- 审查制度:实质审查
2. 实用新型专利
- 保护对象: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 保护期限:10年
- 审查制度:初步审查
3. 外观设计专利
- 保护对象:产品的整体或局部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 保护期限:15年
- 审查制度:初步审查
专利权的内容
1.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
- 制造权
- 使用权
- 许诺销售权
- 销售权
- 进口权
2. 外观设计专利权
- 制造权
- 许诺销售权
- 销售权
- 进口权
专利侵权的认定
侵权行为类型
1. 直接侵权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 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
- 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 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 间接侵权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
- 故意诱导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
- 为直接侵权行为提供必要的条件
3. 假冒专利
- 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
-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
- 未经许可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侵权判定原则
1. 全面覆盖原则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 等同原则\n 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属于等同特征。
3. 禁止反悔原则
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在侵权诉讼中不得再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4. 捐献原则
对于仅在说明书或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专利权人不得将其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1. 专利权的穷竭
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2. 先用权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3. 临时过境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4. 科研使用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5. 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专利侵权的取证
证据类型
1. 侵权产品
- 购买侵权产品(建议公证购买)
- 取得侵权产品的宣传册、说明书
- 拍摄侵权产品的照片、视频
2. 侵权行为
- 侵权产品的销售记录
- 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现场
- 网络销售页面(建议网页公证)
- 展会上的侵权行为
3. 损害证据
- 专利权人的损失
- 侵权人的获利
- 专利许可使用费
取证方法
1. 公证购买 到公证处申请对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进行公证,取得公证书和封存的产品。
2. 网页公证 对侵权产品的网络销售页面进行公证,固定电子证据。
3. 展会取证 在展会上发现侵权产品的,可以申请公证处对展会现场进行公证,或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站投诉。
4. 证据保全 在起诉前或起诉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查封、扣押侵权产品或财务账册。
5. 调查令 委托律师申请法院调查令,调查侵权人的生产、销售情况。
专利维权的途径
一、协商
与侵权方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可以发律师函正式催告。
二、行政投诉
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投诉,请求查处专利侵权行为。
行政处理措施: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 调解赔偿数额
优点: 程序简便、快捷、费用低 缺点: 不能作出赔偿决定(只能调解),对赔偿无强制执行力
三、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管辖法院:
- 知识产权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 基层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
地域管辖:
- 被告住所地
- 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诉讼时效: 3年,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四、海关保护
专利权人可以在海关总署进行知识产权备案,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备案专利权的,可以主动采取扣留措施。
侵权赔偿责任
赔偿数额的计算顺序
1. 实际损失 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 侵权获利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 许可费参照 损失或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 法定赔偿 以上都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3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5. 惩罚性赔偿 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合理开支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
- 律师费
- 公证费
- 调查取证费
- 鉴定费
- 差旅费等
专利无效宣告
无效宣告程序
被诉侵权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无效理由:
- 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 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 权利要求不清楚、 unsupported
- 修改超范围等
无效宣告对侵权诉讼的影响
1. 中止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2.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律师建议
专利权人建议
1. 建立专利预警机制 定期监测市场上是否有侵权产品出现。
2. 及时固定证据 发现侵权行为后,及时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
3. 评估维权成本 综合考虑维权成本、可能的赔偿金额、对方履行能力等因素,决定是否维权。
4. 选择适当维权途径 根据案件情况选择行政投诉或诉讼。
5. 注意诉讼时效 不要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被诉侵权人建议
1. 评估侵权风险 委托专业律师分析是否构成侵权。
2. 考虑无效宣告 如专利稳定性存疑,可考虑提起无效宣告程序。
3. 积极应诉 不要消极对待,及时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4. 寻求和解 如确实构成侵权,可考虑与对方和解,降低赔偿金额。
5. 现有技术/设计抗辩 如实施的是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可提出抗辩。
结语
专利保护是企业创新成果的重要保障。专利权人应当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专利权。专利侵权纠纷专业性强,建议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维权或应诉,以达到最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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